辦學自主權

辦學自主權

辦學自主權並不是“百花齊放,百家爭鳴”,不是自由主義的辦學形式。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有關人員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民辦學校舉辦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時,是否獲得“委託書”,“委託協議”,將成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重要參數。

相關規定


第五條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人民政府委託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託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