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國際危規》(IMDG Code)是國際海事組織的海上安全委員會(MSC)指派在海運危險貨物方面有豐富經驗的國家組成了一個專家工作組,根據《1960 SOLAS》第七章的規定與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專家委員會緊密合作編寫,並於1965年9月27日由國際海事組織以A.81(IV)決議通過產生了著名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國際危規》作為全球海洋運輸包裝危險貨物的指導規則,其制定原則是除非符合規則的要求,否則禁止裝運危險貨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人命財產安全、防止事故發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潔。

內容


《國際危規》的主要內容與聯合國《建議書-規章範本》基本保持一致,由以下三大塊(7個部分、2個附錄、補充本)組成。
第1冊的內容:第1部分:總則、定義和培訓;第2部分:分類;第4部分:包裝和罐櫃規定;第5部分:託運程序;第6部分:包裝、中型散裝容器、大宗包裝、可移動罐櫃、多單元氣體容器和公路罐車的構造和試驗;第7部分:運輸作業的有關規定;
第2冊的內容:第3部分:危險貨物一覽表和限量內免除;附錄A-通用的和未另列明條目的正確運輸名稱清單;附錄B-術語彙編;危險貨物英文索引;危險貨物中文索引;
第3冊是補充本(內容):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急反應措施(EmS指南)、危險貨物事故醫療急救指南(MFAG)、報告程序、IMO/ILO/UN ECE貨物運輸組件裝載指南、船舶安全使用殺蟲劑建議書、船舶安全使用殺蟲劑建議書貨艙熏蒸應用、適用於熏蒸貨物組件的船舶安全使用殺蟲劑建議書、國際船舶安全載運包裝輻射核燃料、鈈和高強度放射性廢棄物規則(INF規則)。

分類


《國際危規》下對危險貨物分類為9大類20個小類,與聯合國《規章範本》保持一致。
第1類:爆炸品
1.1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2類:具有拋射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3類:具有燃燒危險和較小爆炸或較小拋射危險或同時具有此兩種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4類:無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1.5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很不敏感物質
1.6類:無整體爆炸危險的極度不敏感物質
第2類:氣體
2.1類:易燃氣體
2.2類:非易燃、無毒氣體
2.3類:有毒氣體
第3類:易燃液體
第4類:易燃固體;易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4.1類:易燃固體、自反應物質和固體退敏爆炸品
4.2類:易自燃物質
4.3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氧化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5.1類:氧化物質
5.2類: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有毒和感染性物質
6.1類:有毒物質
6.2類:感染性物質
第7類:放射性材料
第8類:腐蝕性物質
第9類:雜類危險物質和物品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的修訂
修訂主要基於以下4個原因:
1.工業技術的改變;
2.規則自身完善的需要;
3.其他運輸模式的改變;
4.與聯合國《橙皮書》的修訂步調保持一致(聯合國橙皮書每兩年進行一次修訂)。
《國際危規》自實施以來,由國際海事組織統一進行定期修正,當前是每2年更新一次。根據MSC決定,《國際危規》在2004年1月1日起成為SOLAS公約下的強制性實施規則,成為指導海上危險貨物運輸的全球唯一有效的規則,但仍有部分內容是建議性的。在規則行文中用到的“須(Shall)”、“應(Should)”和“可(may)”分別表示其相關規定是“強制性的”、“建議性的”和“選擇性的”。
我國早在1973年就加入了國際海事組織。自1982年10月起,我國已開始執行《國際危規》。
《國際危規》當前的最新版是第36版(簡稱第36-12版)。國際海事組織海上安全委員會第90屆會議以第MSC.328(90)號決議通過了《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以下簡稱《國際危規》)的修正案(36-12修正案)。
《國際危規》是經修正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下稱《安全公約》)框架下的強制性規則。根據《安全公約》第VIII(b)(vii)(2)(bb)條的規定,上述修正案已於2013年7月1日以默認方式被接受,並於201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