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裁判

宗教裁判

宗教裁判是指在轄區範圍內,主動去調查異端份子而提出告訴,宗教裁判的目的有兩個,一個是拯救那些相信異端者的靈魂;第二個是防範異端邪說的蔓延。

形成歷史


公元1184年的羅馬教廷的“凡羅那會議”下令各地主教,在轄區範圍內,主動去調查異端份子而提出告訴,
宗教裁判
宗教裁判
但是主教也因為教務繁雜而無暇兼顧。亞爾比異端在法國南部漫延時,教宗依諾森三世曾經派遣特使去領導勸化的工作,對於冥頑而不悔改的人,教宗的特使有權將他逮捕,交付法庭去處理。亞爾比異端平定以後,教廷的特使,仍然繼續主持對異端者的審訊,這就是宗教裁判的起源。1233年,教宗額我略九世更成立了一個永久性的機構,專門對付異端者、或是其他重大的罪惡,像施巫術之類的罪行。剛創立的方濟會和道明會的會士,接受教宗的命令,主持這些機構,他們到各教區,設立調查局和特種法庭,這些機構直屬羅馬教廷,不必受地方主教的節制。

目的


宗教裁判的目的有兩個,一個是拯救那些相信異端者的靈魂;第二個是防範異端邪說的蔓延。

懲罰


如果發現某人有異端的嫌疑,裁判所立刻將有嫌疑的人逮捕,進行進一步的審問。如果審問后,確實是個異端者,他必須懺悔履行判定的處罰,像朝聖、罰款、當眾接受鞭笞、或是坐監一段時間;如果審問的結果,並不是異端份子,當然就可獲得釋放了。被判定為異端的人,也喪失了他的財產權,他的財產通常是由俗世的政府和教會平分。但是在法國,卻是由法國國王獨得,法國國王之所以支持宗教裁判的原因是顯而易見的。如果,被告無法證明自己不是異端者,但是又拒絕承認的時候,刑求是通常慣用用的方法。宗教裁判之所以受人批評,原因也就在用刑求的殘酷方法。如果悔改以後又再重犯的異端者,就由教會交給俗世的政府處以火刑,用火繞死。

評價


正面

中古時代的人視異端是和現代人不同的。異端是直接反叛的罪,同時,異端又非常容易蔓延,是毀滅人類靈魂的毒瘤,因此他們認為寧可連累少數的無辜者,也不說讓毒瘤蔓延。雖然難免有少數的審訊者,讓私人的貪念和報復影響到他們的判決。

負面

雖然宗教裁判的目的是純正的,但是,站在歷史的立場,不能不說宗教裁判是一個壞制度,因為它所用的方法,有形求逼供、或將異端者交付給俗世的政府、採用火刑等,完全違反了教會自己的原則,使得教會也犯下了“雙重道德”和“偽善”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