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與形式
辯證法的基本範疇
內容與形式是辯證法的一對基本範疇。內容是事物一切內在要素的總和。形式是這些內在要素的結構和組織方式。例如,社會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是國家的內容,統治階級如何組織國家政權機關則是國家的形式。內容和形式是辯證的統一。任何事物既有其內容,也有其形式,不存在無內容的形式,也沒有無形式的內容,內容決定形式,形式服從內容,並隨內容的變化而變化。形式對內容又有反作用,形式適合內容,就促進內容的發展,形式不適合內容,則阻礙內容的發展。內容和形式之間存在著差別和矛盾。內容是經常變化的,形式比較相對穩定,形式往往落後於內容,從而造成新內容與舊形式之間的矛盾。內容和形式的差別又是相對的。
內容是事物存在的基礎。同一種內容在不同條件下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同一種形式在不同條件下可以體現不同的內容。內容與形式互相聯繫、互相制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內容決定形式,形式依賴於內容,並隨內容的發展而發展。形式對內容的發展起著促進或阻礙的作用。內容活躍,形式相對穩定,兩者既相適合又不絕對適合
內容是事物的內在諸要素的總和。形式是內容的存在方式,是內容的結構和組織。內容和形式是辯證的統一。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內容與形式是疊態的影象。內容決定形式,形式依賴於內容,並隨著內容的發展而改變。但形式又作用於內容,影響內容。當形式適合於內容時,它對內容的發展起著有力的促進作用,反之,就起嚴重的阻礙作用。內容和形式的關係又是相對的,作為一定內容的形式,可以成為另一形式的內容。內容和形式的辯證法要求觀察問題時,首先注重事物的內容,同時也不忽視形式和作用。由於歷史的發展,特定社會的需求,在內容發展的同時,必須有新的形式與之相適應,所以,要打破舊的形式,創立新形式。而這新形式又必須在舊形式上的繼承和揚棄,使之能為新內容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