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樹喜

中華詩詞學會副會長

李樹喜:男,1945年生,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人,1969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歷史系。高級記者,作家,人才學和歷史學者,中華詩詞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才研究會教育人才專業委員會副理事長,人才史學科帶頭人,中國毛澤東詩詞研究會副會長,《中華詩詞》雜誌編委,光明日報出版社原社長兼總編輯。1963年發表處女作短篇小說,在新聞、文學、詩詞和人才學等方面,出版個人專著、文集24種,包括詩集《雜花樹》《詩詞之樹》《詩海觀潮》等。著有報告文學集《流浪漢之歌》《沉甸甸的人生》《中國人才史稿》《阿波丸之謎》《點評28個半名人成敗》。

個人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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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在北京市傢具公司勞動鍛煉。
1978年後,歷任教育部《人民教育》雜誌記者,《人才》雜誌編輯,《光明日報》政經部記者、副主任、主任及科技部代主任、社會部主任,高級記者,光明日報出版社社長、總編輯。
1963年開始發表作品。
1985年加入中國作家協會。

個人事件


侵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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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9日因認為《察賢辯才》一書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光明日報出版社原社長李樹喜將該書作者人民出版社社長黃書元告上法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李樹喜敗訴。
原告稱涉案書十分暢銷
李樹喜稱,2007年3月,他出版了個人著作《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一書。此後,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黃書元為主編的《察賢辯才》一書,因是黨政幹部科學發展觀文化讀本,十分暢銷。李樹喜表示,2009年5月他在北京圖書大廈購買了該書,經核對,發現該書未經許可,大量抄襲了原告的作品。被告圖書一共16.8萬字,其中14.4萬字均來自原告的作品,抄襲量佔83.6%。李樹喜認為,黃書元未經許可,將他的作品複製在自己的圖書上從中獲得名利,侵害了署名權、作品完整權、發行權等。人民出版社未盡到審查注意義務,是共同侵權人。為此,李樹喜索賠10.8萬元。
被告稱原告著作亦侵權
庭審中,黃書元的代理人表示,《察賢辯才》一書素材來源於1993年出版的《國史鏡鑒》一書,並已取得作者同意。作為證據,他向法庭提交了兩位作者的書面簽字。其次,該代理人提到,李樹喜的《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一書本身已涉嫌對《國史鏡鑒》構成侵權。
李樹喜的律師郝惠珍認為,《國史鏡鑒》一書也是由李樹喜參與編寫,而被告只獲得其他兩名作者授權,這種授權屬於無效。
“社長告社長”一案審理終結原告敗訴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原告李樹喜的所有訴訟請求,訴訟費用全部由原告李樹喜承擔。該案的二審是終審判決。
經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察賢辨才》是彙編作品,主要內容來源於1993年出版的《國史鏡鑒》一書的《用人篇》,此篇的作者有4位,包括原告李樹喜。人民出版社出版《察賢辨才》一書時,已獲得除李樹喜以外其他3位作者、包括原書主編的授權。同時,該書已按規定給包括李樹喜在內的所有作者予以署名,併發放稿費。其實,原告用以舉證的作品,即李樹喜所著《李樹喜品評歷代用人方略》大部分內容亦源於《國史鏡鑒》一書的《用人篇》,但李出版其作品時並未給其他作者署名和付酬,已涉嫌侵權。用涉嫌侵權的證據來舉證,也不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在2009年11月予以宣判。判決認為:其一,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無權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經濟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者。被告出版的《察賢辨才》一書,所得到的授權是合法的。其二,被告出版本書時,已尊重了原告的署名權,併發放了稿費。
一審判決后,原告李樹喜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經過法庭談話和調查,於2009年12月14日作出了最終判決:一審查明事實清楚,使用法律得當,故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