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害通過權
無害通過權
所謂無害通過權,是指所有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均享有自由通過他國領海的權利。這是一項根據長期國際實踐所形成的習慣法規則。
外國船舶享有經由一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是國際法公認的規則,《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均承認無害通過權這項慣例並把它確定為一種制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在本公約的限制下,所有的國家,不論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這是領海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領土主權和領海主權根本區別的關鍵所在
無害通過指外國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損害沿海國的安寧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條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徵得沿海國同意的情況下,連續不間斷的通過其領海的航行權利。
無害通過權
領海是沿海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完全隸屬於沿海國地主權管轄之下,為了照顧海洋航行自由地利益,沿海國一向允許外國商船在其領海上無害通過。《領海與毗連區公約》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均承認這項慣例並把它確定為一種制度,即外國船舶在他國領海享有無害通過權。
“無 害”,指不損害沿海國的秩序和安全。“通過”,是指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為了駛入或者駛出內水而通過領海的航行。這種航行必須是繼續不停和迅速前進,且不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不包括停靠泊船處和港口設施,但通過航行所附帶發生的停泊和下錨,或者在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的或者為援助遇險或者遭難的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停泊或下錨則是允許的。
潛水艇通過時必須在海面航行並展示其國旗。外國船舶通過時必須遵守沿海國的法律和沿海國為無害通過而制定地規章制度以及關於防止海上碰撞地國際規則。
對於通過為無害的斷定,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了具體規定。依其第19條第二款,外國船舶在領海內進行下列任何一種活動,其通過就不是無害通過: a.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違反《聯合國憲章》所體現的國際法原則的方式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
c.任何目的在於搜集情報使沿海國的防務或安全受損害的行為;
d. 任何目的在於影響沿海國防務或安全的宣傳行為;
e.在船上起落或接載任何飛機;
f.在船上發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g. 違反沿海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的法律和規章,上下任何商品、貨幣或人員;
h.違反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故意和嚴重的污染行為;
i.任何捕魚活動;
j.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
k.任何目的在於干擾沿海國任何通訊系統或任何其他設施或設備的行為;
l.與通過沒有直接關係的任何其他活動。
《聯 合國海洋法公約》還規定了“沿海國可在其領海內採取必要的步驟以防止非無害通過”,這些必要的步驟即是沿海國的保護圈,包括:1、制定關於無害通過其領海的法律和規章制度,但要符合該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章;
2、設置禁漁區或其他區;
3、暫時規定在某一領海區域禁止無害通過;
4、規定無害通過的航區;
5、建立監測監視制度;
6、進行海上巡邏;
7、對可疑船舶進行登臨、檢查、搜查、扣押或者必要的執行和處理;
8、對確定進行非無害通過的船舶或者軍艦限期離開領海等。
但這些措施不得有形式上或者事實上的任何歧視。
軍艦是指屬於一國武裝部隊、具備辨別軍艦國籍的外部標誌、由該國政府正式委任併名列相應的現役名冊或類似名冊的軍官指揮和配備有服從正規武裝部隊紀律的船員的船舶。
關於軍艦的無害通過,在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上,一般認為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應當事先徵得沿海國的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中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我國政府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對領海的非無害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