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表示行為

虛假表示行為

虛假表示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商品或其包裝的標識上,對商品的質量標誌、產地或者其他反映商品質量狀況的各種因素作不真實的標註,欺騙購買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表現形式


該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一是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質量標誌(如3C認證標誌)的作用在於客觀、公正地向購買者傳遞商品質量特性的信息,商家通過偽造或冒用質量標誌,虛構商品質量狀況,騙取購買者信任,引導購買者選購其商品。二是偽造商品的產地。其通常的做法是將不是產於某地的商品卻在商品或包裝上直接標明產於某地或以圖形等其他方法暗示某一產地。三是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對反映商品質量的各種因素作不真實的標註,如對商品製作成分、性能、規格、等級、生產日期等以不真實的文字說明或圖形指示使購買者對商品質量產生

行為特徵


一:虛假表示的本質為造成或足以造成引人誤解的後果,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質量產生錯誤的認識和理解,欺騙消費者;
二:該行為是經營者對商品質量、聲譽的若干方面作虛構或隱瞞的不實標註,如把不合格的商品標為合格,把含氟的產品標為無氟等;
三:該行為是直接表現在商品或其標籤、包裝上,虛假做法直接簡單;
四:該行為並不侵害哪個特定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是直接作用於消費者或用戶,影響整個同行業的競 爭對手,屬於一種欺騙性市場交易行為。

條規規定


經營者在商品上對商品的安全標準、使用性能、用途、規格、等級、主要成份和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保質期等與商品質量相關的內容作虛假表示的,誤導公眾,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虛假表示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