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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戒

傳戒

傳戒,佛教名詞。設立法壇,為出家的僧尼或在家的教徒傳授戒法的一種宗教儀式,亦稱開戒或放戒。就求戒的人說是受戒、納戒或進戒。佛教大、小乘的戒法有: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和菩薩戒等。比丘、比丘尼戒,必須具足一定條件——即一定僧數(中國十人、邊地五人)、一定範圍(結界立標)、一定程序(白四羯磨,即會議式),才能授受,故稱為受具足戒,略稱受具。

佛教傳戒概說


傳戒儀式的傳入

佛教初入中國時,並無傳戒儀式。據佛教史籍記載,當時度人出家,只為剃髮披服縵條,即無條相袈裟(見《釋氏要覽》上),以不滿五人,不能受具。大概只用三皈、五戒、十戒迭相傳授而已。到了曹魏嘉平二年(250)時,曇摩(柯)迦羅(《高僧傳》卷一譯雲法時)來到洛陽,見眾僧未秉戒法,於是在白馬寺譯出《僧祇戒心》(戒本)以備用。並請梵僧立羯磨法受戒。這是中國依律傳戒之始。魏正元中(254—255)安息國沙門曇帝在洛陽譯出《曇無德羯磨》,才具備羯磨儀式。中國僧徒之受具足戒,一般傳說以朱士行為首(《僧史略》上),約即在此時。

戒牒

傳戒完成後,由傳戒寺院發給“戒牒”及“同戒錄”。從前宋代僧尼出家時領取度牒(出家僧籍證明書),受戒時領取戒牒(受戒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都由政府頒發。傳戒寺院只發一種“六念”。受戒時須呈驗度牒,才能受戒(《慶元條法事類》卷五十道釋令)。到了明洪武永樂間(1368—1424)三次下令,許僧俗受戒之人,抄白牒文隨身執照,凡遇關津把隘之處,驗實放行(見明如馨《經律戒相菩薩軌儀》)。戒牒的作用遂成為僧尼旅行的護照。清初廢止度牒,僧尼出家漫無限制,各地亦傳戒頻繁,而戒牒改由傳戒寺院發給,其內容和形式遂極不一致了。

當代的傳戒

中國佛教協會成立后,傳戒問題一直受到重視。“文革”后,中國佛教教制建設工作走上正軌,1994年,中國佛教協會公布《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戒實施暫行辦法》,並在江西省永修縣雲居山真如寺舉行傳授三壇大戒試點工作。1997年,中國佛教協會召開六屆三次常務理事擴大會議,原則通過了《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辦法》,2019年進行了修訂。
附:《全國漢傳佛教寺院傳授三壇大戒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保漢傳佛教傳戒工作如法如律,促進中國佛教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全國漢傳佛教寺院管理辦法》和《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漢傳佛教寺院舉辦傳戒法會,須經中國佛教協會統籌安排、審批。未獲中國佛教協會正式批准,不得發布與傳戒法會相關的公告。
第三條 中國佛教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為傳戒法會的主辦單位,寺院為傳戒法會的承辦單位。
第四條 全國漢傳佛教傳授三壇大戒,每年安排十次左右。原則上,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一年只能申請主辦一次傳戒法會。
第五條 傳授三壇大戒的新戒人數,每期在三百五十人以內(同期傳授二部僧戒的二座寺院,每寺不超過三百五十人)。
第六條 傳授比丘尼戒一律實行二部僧授戒制度,傳授本法尼戒應在尼眾寺院進行。
第七條 受戒人員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和主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應按照《漢傳佛教教職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做好相應的佛教教職人員備案材料提交和受戒情況告知工作。
第八條 傳戒寺院所需戒牒一律由中國佛教協會統一印製、編號、頒發。
第九條 傳戒期間,必須分別講授戒本,組織新戒學習戒相律儀,不得舉辦與傳戒法會無關的其他活動。戒期不得少於一個月。傳戒儀軌中燙香疤的習俗,應予廢止。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須在傳戒法會結束后一月內,將傳戒工作總結上報中國佛教協會。
二、傳戒寺院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 寺院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提出傳戒申請:
(一)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
(二)綱領執事健全,有一人以上具備十師資格,常住比丘或比丘尼二十人以上;
(三)僧團道風純正,僧眾戒行清凈,早晚功課、過堂用齋、半月誦戒、結夏安居、坐禪念佛等修學活動運作正常;
(四)大殿、戒堂、齋堂、僧寮等法務、生活設施可供三百五十名戒子需用,戒壇的設立與布置,須如法如律,清凈莊嚴;
(五)同期傳授二部僧戒應有二座寺院作為傳戒場所,分別為男眾寺院和尼眾寺院。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傳戒法會,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擬傳戒寺院向所在縣(市、區、旗)或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提出申請;
(二)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旗)或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審核並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區、旗)或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申請;
(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前半年將擬傳戒的時間、地點、人數、三師七證及開堂、陪堂名單與簡歷等,據實向中國佛教協會申報。
三、傳戒師承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 傳戒十師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國愛教,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自覺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堅持佛教中國化方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信仰純正,法相莊嚴,身心健康;
(三)持戒清凈,熟悉毗尼作持和傳戒儀軌;
(四)通達經律,能開導後學;
(五)三師戒臘十五夏以上(尼和尚十七夏以上),尊證戒臘十夏以上(尼尊證十二夏以上)。三師在初、二、三壇請戒正授之時,七證在二壇正授之時不得隨意更換。
第十四條 三師七證由傳戒寺院推舉,經所在市(縣)佛教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徵得相應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后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第十五條 開堂、陪堂等引禮師必須愛國愛教,遵紀守法,戒行清凈,通達毗尼作持和傳戒儀軌,堪為大眾師表,身心健康,有組織辦事能力。開堂戒臘十夏以上(尼開堂戒臘十二夏以上)、陪堂等引禮師戒臘五夏以上(尼陪堂等引禮師戒臘七夏以上)。
第十六條 禮請香港、澳門、台灣及國外法師擔任羯磨師、教授師及尊證師,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事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后,報中國佛教協會審批。
四、受戒人員的條件和資格認定
第十七條 受戒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二)信仰純正,勤修三學,遵守教義教規,品行端正;
(三)年齡在20周歲至59周歲之間,六根具足,身心健康,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
(四)剃度后,男眾在寺院修學一年以上,女眾在寺院修學兩年以上;
(五)有一定佛教學識,能獨立完成日常課誦和具備基本佛事法務活動能力。
第十八條 受戒人員求授三壇大戒,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經剃度師同意后,向所在寺院提出書面申請。
(二)所在寺院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地佛教協會。
(三)所在地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逐級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
(四)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受戒人員持身份證原件、載有最新的登記項目變更更正信息的戶口簿複印件及剃度師戒牒複印件,常住寺院和所在地的縣(市、區、旗)或設區的市(地、州、盟)佛教協會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的相關證明,報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會同傳戒寺院有關執事審核無誤后,予以登記。
(五)受戒人員若為佛學院在讀學僧,經剃度師同意后,也可向所在佛學院提出書面申請,所在佛學院審核同意后,報舉辦該佛學院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中國佛教協會舉辦的佛教院校審核同意后,報中國佛教協會。佛教協會審核同意后,受戒人員持身份證原件、載有最新的登記項目變更更正信息的戶口簿複印件及剃度師戒牒複印件,所在佛學院和舉辦該佛學院的佛教協會的相關證明,報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會同傳戒寺院有關執事審核無誤后,予以登記。
(六)受戒人員進堂前,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和傳戒寺院,須做好審核登記工作,填寫《新戒統計表》,整理好相關數據和電子文檔,請民政、公安等部門對其是否存在婚姻關係、是否涉嫌犯罪等情況進行核實;並須對其進行面試,考察是否具有一定佛教學識和理解受戒意義,能否背誦《朝暮課誦》《沙彌律儀要略》和《毗尼日用切要》。
第十九條 受戒人員,以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寺院常住沙彌或沙彌尼為主,外省要求受戒人員,必須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徵得傳戒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的同意,並開具證明,介紹前往受戒。
第二十條 香港地區、澳門地區、台灣地區及國外人士求戒,須基本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持本人有效證件以及所在地有關團體、寺院的介紹信,向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提出受戒申請。經舉辦傳戒法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審核,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報中國佛教協會備案后,傳戒寺院方可接收。
五、處罰規定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十一條規定,擅自舉行傳戒活動的,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為無效,並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追責。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對未經批准的超出名額不發戒牒。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擅自印發戒牒的,所發戒牒無效,並應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追責。
六、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佛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教傳戒概說


傳戒與全真派

在中國道教中,主要分為“正一派”和“全真派”。其中,全真派接受新人加入道教、成為道士的儀式,即稱為“傳戒”。
接受過全真派傳戒、獲得“凈戒牒”的人,即獲得了道教所認可的全真派道士的身份與資格。
北京白雲觀1989年傳戒活動
北京白雲觀1989年傳戒活動
1989年,北京白雲觀開壇傳戒,這也是1949年後全國首次進行道教全真派傳戒活動。從此,傳戒活動逐漸制度化、常態化。

傳戒依據

今天,中國大陸地區的道教宮、觀舉行傳戒,所依據的是 中國道教協會於1989年頒布、2005年修訂的《關於全真派道士傳戒的規定 》。

傳戒對象

根據上述《規定》,全真派道士受戒具備的條件:
(1)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傳統的師承法派;
(2)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威儀整潔,身心健康;
(3)年齡須在20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觀三年以上,蓄髮、大領,能習誦《早晚功課經》,本人自願,經所在宮觀考察同意;
(4)必須持有身份證明和當地道教協會及所在宮觀的推薦證明信,由所在省級道教協會審核推薦。未成立道教協會的地區,可由所在宮觀推薦,報上級道教協會審核。
以上,準備受戒的“准道士”又被稱為“戒子”。

傳戒地點

全真派傳戒活動,必須在經過批准的道教宮、觀舉行。具體而言,這些宮、觀應具備如下條件:
(1)經過政府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2)組織健全,管理嚴謹,道風純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傳戒律師;
(4)有舉行傳戒科儀活動的能力;
(5)有傳戒活動所需的殿堂、齋堂、寮房等法務、生活設施;
(6)有頒發給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經典;
(7)有傳戒活動必需的資費。

傳戒師資

全真派傳戒活動,必須有“八大師”主持,即戒壇證盟大師、監戒大師、保舉大師、演禮大師、糾儀大師、提科大師、登籙大師、引請大師。
以上八位大師,應滿足如下條件:
(1)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2)已經領受三壇大戒;
(3)持戒精嚴,熟悉道教傳戒儀軌;
(4)通達典籍,能開導後學;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八位大師的分工是:
◇證盟大師:負責為戒子(即受戒的准道士們)解說教義經典、經懺威儀等。
◇引請大師:又稱“迎請大師”。負責主持戒壇齋醮科儀,擔任高功。
◇保舉大師:一般由傳戒叢林的監院擔任,負責保舉戒子參加受戒。
◇演禮大師:負責傳授戒子登規演禮及戒壇威儀等。
◇糾儀大師:負責為戒子糾正禮儀規範。
◇提科大師:負責戒壇誦經拜懺諸事。
◇登篆大師:負責為戒子取道號,填寫《登真籙》(即戒壇考揭之後按名次排列所編名冊)。
◇引請大師:又稱“迎請大師”。負責主持戒壇齋醮科儀,擔任高功。
另外,每次傳戒活動時,必須有 傳戒律師(又稱“傳戒本師”、“律師”)出席,由傳戒叢林的方丈擔任,負責為戒子講說戒律、傳授戒法,也即此次傳戒活動的總負責人。其中,傳戒律師、證盟大師和監戒大師,又稱戒壇“三師”,是戒壇最主要的三位主持人。

傳戒程序

道教傳戒法會
道教傳戒法會
全真派道教傳戒活動,通常包括以下程序:揚幡、張榜、開壇、取水、盪穢、迎師、請聖、祝將、演禮、審戒、考偈、誦經禮懺、上大表、說戒、傳授衣缽、發放戒牒、晉表謝神、大迴向、落幡送聖等儀式。
◎揚幡:傳戒活動開始配合有隆重的“揚幡科儀”,目的在於誓告天地神明,宮觀即將開壇傳戒,請求善加護持。
◎張榜:即張貼、宣讀榜文,公示天地四方,某月某日某名山道觀開壇傳戒,主持戒壇的方丈傳戒律師為何人,開壇傳戒的意義何在等等。
◎盪穢:這是大型科儀開始之初即要做的內容,請神水為壇場灑凈,以科儀祝告神明,請得十方神聖臨壇護佑。
◎迎師:設壇宮觀全體道眾和赴壇戒子以隆重的科儀形式迎請方丈大師臨壇主持傳戒活動。
◎演禮:以演禮大師為主,為眾戒子演示規矩禮儀,以及戒壇所發的法器、戒物、冠服的使用和收執方法,讓。
◎審戒:由大師臨壇,與眾戒子面對面的按儀規設盟發誓,當堂逐項詢問戒規,詢問眾戒子能否持守?戒子如表現得不堅定,即不能通過此項考核,不能繼續留在戒壇參加傳戒科儀活動。
◎考偈:由戒壇預設考題,主要考核文采學問,通過該項程序,眾大師們可以從中了解戒子的稟性和志向,以便進行道教人才的後續培養。考偈結束,即按“千字文”的排序,排出名次。
◎說戒:傳戒中最主要的就是“說戒”,所謂傳戒本身就是為戒子講戒條、說律法,幫助戒子了解戒律。通常由該宮、觀的方丈大師(全真派的宮、觀主持也稱為方丈)擔任傳戒律師,親自臨壇說法。
◎頒發《凈戒牒》。自此,一位“准道士”即正式升格為道士,獲得了道門內的認可和接納。

授方便戒

所謂“授方便戒”,即指戒子因身體原因等,不能親臨法壇接受傳戒,則可受方便戒,按照道教儀軌,以通訊的方式進行受戒活動。親自到場登壇受戒者,稱為授大戒。

傳戒內容

依照《關於全真派道士傳戒的規定規定》中的第12條,“傳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為基礎。參照《中極戒》,《天仙戒》為備存戒條。 ”

道教傳教規定


1)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傳統的師承法派;
(2)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威儀整潔,身心健康;
(3)年齡須在20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觀三年以上,蓄髮、大領,能習誦《早晚功課經》,本人自願,經所在宮觀考察同意;
(4)必須持有身份證明和當地道教協會及所在宮觀的推薦證明信,由所在省級道教協會審核推薦。未成立道教協會的地區,可由所在宮觀推薦,報上級道教協會審核。
第三條 全真派傳戒活動,由中國道教協會組織指導,傳戒宮觀承辦。
第四條 宮觀舉辦傳戒活動,須徵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由該省級道教協會報中國道教協會核准后,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 承辦傳戒的宮觀,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政府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2)組織健全,管理嚴謹,道風純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傳戒律師;
(4)有舉行傳戒科儀活動的能力;
(5)有傳戒活動所需的殿堂、齋堂、寮房等法務、生活設施;
(6)有頒發給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經典;
(7)有傳戒活動必需的資費。
第六條 傳戒宮觀提名的戒壇證盟、監戒、保舉、演禮、糾儀、提科、登籙、引請八大師,須經中國道教協會確定後由傳戒宮觀禮聘。
第七條 戒壇八大師應具備的條件:
(1)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2)已經領受三壇大戒;
(3)持戒精嚴,熟悉道教傳戒儀軌;
(4)通達典籍,能開導後學;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第八條 申請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須填寫中國道教協會印製的申請表,依本規定第三條由中國道教協會審查合格后,方可入壇受戒,統稱戒子。
第九條 全真派傳戒分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兩種。戒子親臨戒壇接受傳度,稱為受大戒;不臨壇的受戒道士,統稱受方便戒。
第十條 常住宮觀多年而年老體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臨壇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
第十一條 全真派道士受方便戒,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經中國道教協會核定,由戒壇按儀軌辦理。
第十二條 傳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為基礎。參照《中極戒》,《天仙戒》為備存戒條。
第十三條 凈戒牒只作為全真派道士經過傳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傳度的憑據,由中國道教協會製作,傳戒戒壇頒發。
第十四條 宮觀傳戒按傳統程序進行,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天。
第十五條 戒子應向舉辦傳戒宮觀交納相應資費,資費標準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定。
第十六條 戒子放棄道教信仰或嚴重違規犯戒者,經省級道教協會核准,由當地道教協會收繳凈戒牒,並報中國道教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行傳戒活動、印發戒牒的道教組織和宮觀,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無效,並追究道教組織和宮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及國外全真派道士在內地宮觀求戒,除具備本規定要求的受戒人員條件外,還須攜帶有效證件以及其所在地有關道教團體、宮觀的介紹信,由中國道教協會審定,並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方可人壇受戒。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