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主要職能是:依法確認各類經營者的主體資格,監督管理或參與監督管理各類市場,依法規範市場交易行為,保護公平競爭,查處經濟違法行為,取締非法經營,保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市工商局採取“引導和幫助企業爭創名牌、擴大市場,重組改制、做大做強”等一系列措施,不斷加大扶持力度,提高服務質量;同時,積極開展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活動,嚴厲打擊制假售假、合同欺詐、商標侵權、虛假廣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違章行為。為廈門特區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努力營造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
1998年以來,市工商局先後榮獲全國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全國公平交易執法辦案工作先進單位、福建省第七屆文明單位、全省工商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廈門市”創文明行業,建滿意窗口“活動一級達標行業、廈門市“創文明機關,做人民公僕”活動先進單位等。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以及相關的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依法組織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委託,承擔有關方面的反壟斷工作。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依法查處合同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負責廈門市著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組織推薦福建省著名商標和全國馳名商標。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商標註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組織採集、管理和發布市場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負責對全市市場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監督管理的協調工作。
(十四)對全市工商系統實行垂直管理。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設1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直屬單位的工作;負責局機關重要文件、綜合材料的起草;負責局機關會務、文電、機要、印章、信訪、安全、統計、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系統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局機關車輛管理、公務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組織開展系統綜合性調研;組織系統新聞宣傳報道和政務信息工作;承擔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系統固定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和物資裝備的採購和管理工作;協調督促系統工作制度和各項工作的落實。
(二)財務裝備處
擬訂系統財務收支、內部審計等管理規定和辦法;負責貫徹執行財經法律法規及會計制度;編製系統經費預算方案並組織檢查落實;負責系統年終決算的編報及匯總工作;負責系統基本建設和物資裝備的資金審核和協調管理,協同市局有關處室管理系統國有資產;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收費項目、標準的執行,組織指導系統票據(證)的管理工作;承擔市局日常會計的核算工作;指導系統各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配合市局內審小組組織內部審計。
(三)政策法規處
擬訂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立法規劃,組織協調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市局規範性文件報備審查的初審、送審並組織清理;組織開展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檢查;指導監督系統各業務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承擔市局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組織市局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參與市局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市局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工作;組織、協調工商行政管理政策法規的宣傳培訓工作;指導系統法制建設工作。
(四)反不正當競爭執法處
擬訂全市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傳銷、違法直銷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的查處以及經濟檢查專項整治工作的開展,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負責系統行政處罰案件的統計、分析、匯總和上報工作;會同有關處室管理涉案財物及有關文書、憑證;協同有關處室開展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與行政處罰相關的信訪、投訴、舉報案件的處理工作;組織、協調與有關職能部門的協同執法工作;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委託,組織、協調有關方面的反壟斷工作。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處(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擬訂全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承擔全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根據法定職責分工查處經銷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以及相關的網路體系建設工作;承擔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指導相關社團組織、行業組織和市場主體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六)市場監督管理處
擬訂全市規範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參與查處市場違法行為;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和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七)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處
擬訂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准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參與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八)企業註冊登記處(市個體勞動者協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內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註冊登記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指導全市各類內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註冊登記及其他相關工作;承擔市局管轄的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註冊登記工作,負責相關註冊登記檔案資料的收集、移送;負責全市內資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註冊登記的信息統計、分析和匯總工作;協同有關處室做好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實施工作;承擔市個體勞動者協會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開展工作。
(九)企業監督管理處(市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各類內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內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監督管理工作及個體工商戶的驗照工作,並負責相關信息統計和匯總工作;承擔市局登記註冊內資企業的年檢工作及相關檔案資料的收集、移送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無照經營的查處工作,參與查處市局登記註冊內資企業違反註冊登記法律法規及規章的違法行為,負責市局登記註冊的內資企業逾期年檢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協調、監督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實施;協同指導全市各級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開展工作。組織採集、管理和發布市場中介機構和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負責對全市市場中介機構及執業人員監督管理的協調工作;承擔市清理和規範經濟類中介機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和市解決市場中介組織侵害群眾和企業利益問題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管理處
擬訂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註冊管理及其他相關工作;承擔國家工商總局授權範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在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的登記註冊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查處全市外商投資企業違反註冊登記法律法規及規章的違法行為,承擔全市外商投資企業逾期年檢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信息統計、分析工作。
(十一)廣告監督管理處
擬訂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廣告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指導全市廣告業的發展;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廣告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廣告經營行政許可工作,做好相關備案及統計工作;參與查處廣告違法行為,負責媒體廣告違法案件的查處;指導全市戶外廣告管理機構、廣告監測諮詢機構以及廣告行業組織開展工作。
(十二)合同監督管理處
擬訂全市合同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參與查處合同違法行為;承擔動產抵押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拍賣市場,參與查處拍賣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指導合同示範文本的推行工作。
(十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協助市局黨組管理各區局的領導班子;負責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系統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工資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系統基層建設工作;組織開展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系統評選表彰工作;組織開展系統精神文明建設;指導系統工青婦、計劃生育、綜治(平安建設)、雙擁共建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系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負責辦理系統出國(境)人員政審和出國(境)手續。
(十四)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系統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為103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監督管理處
主要職責:
擬訂全市商標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指導、監督管理商標使用、商標代理及商標印製行為;參與查處商標違法行為,承擔涉外商標、馳名商標及特殊標誌侵權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全國馳名商標、福建省著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工作,組織廈門市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指導全市商標行業組織開展工作。商標監督管理處基層工商行政編製7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技術管理分局
主要職責:
擬訂系統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指導並組織實施系統信息化建設;檢查、督導系統信息化網路安全運行和維護;組織、指導系統經濟主體數據中心的建設;負責系統信息數據的統計、匯總、分析、上報;參與網路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和違法案件的查處。
信息技術管理分局基層工商行政編製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專業市場分局
主要職責:
負責全市各類專業市場、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參與查處專業市場、經紀機構違法行為。專業市場分局基層工商行政編製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四)廈門象嶼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職責:
協助象嶼保稅區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象嶼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層工商行政編製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五)廈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職責:
協助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層工商行政編製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六)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工商行政管理處
主要職責:
協助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鼓浪嶼-萬石山風景名勝區工商行政管理處基層工商行政編製9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處
主要職責:
受市局委託,承擔轄區範圍內各類企業的登記註冊工作,並對核准登記的企業實施監督管理,辦理企業年檢工作;負責轄區內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管理和監督,參與查處轄區經濟違法行為;協助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事宜。大嶝對台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處基層工商行政編製10名,其中處長1名、副處長1名。
(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
主要職責:
組織、指導、協調全市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維權網路的規劃、建設和運行工作;受理並分流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申訴、舉報、信訪案件,跟蹤督促分流案件的查辦情況;指導、協調全市各級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站(點)開展工作;受理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各類經濟違法案件的舉報,根據案件信息性質進行分類並及時組織分流;對突發性、緊急性的重大消費安全事件提供應急處置指揮調度平台;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諮詢服務;組織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申訴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匯總上報和應用工作。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基層工商行政編製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九)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市第一檢查支隊
主要職責:
負責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傳銷、違法直銷、無照經營網吧等違法案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掃黃打非"等相關執法工作;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委託,承擔相關反壟斷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市第一檢查支隊基層工商行政編製10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
(十)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市第二檢查支隊
主要職責:
負責查處經銷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案件;負責與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許可、備案相關的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營業執照逾期年檢案件除外);負責網路交易違法案件和市場、商標、廣告、合同監督管理領域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市局規定由商標、廣告監督管理機構單獨查處的違法案件除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市第二檢查支隊基層工商行政編製8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
(十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口岸經濟檢查支隊
主要職責:
負責查處陸海口岸、機場口岸的各類經濟違法案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口岸經濟檢查支隊基層工商行政編製7名,其中支隊長1名、副支隊長1名。
(十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安區經濟檢查大隊
主要職責:
負責同安行政區域重大經濟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執法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安區經濟檢查大隊基層工商行政編製5名,其中大隊長1名。
上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行政機構,除同安區經濟檢查大隊機構規格為正科級外,其他直屬行政機構規格均為正處級,其他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一)按區劃設置原則,設思明、湖裡、集美、海滄、同安、翔安6個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全稱為“廈門市XX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屬行政機構,機構規格均為正處級,下轄工商行政管理所。
主要職責:
在市局的領導下,依法承擔轄區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商標、廣告、合同以及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轄區各類市場經營秩序;負責轄區公平交易執法以及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承擔市局授權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思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編製21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1名)、基層工商行政編製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湖裡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編製21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1名)、基層工商行政編製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集美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編製19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2名)、基層工商行政編製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
海滄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編製18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2名)、基層工商行政編製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
同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編製21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1名)、基層工商行政編製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
翔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編製18名(不含待核銷機關事業編製2名)、基層工商行政編製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
(二)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下設:中華、廈港、思明、文安、濱海、篔簹、鷺江、石亭、開元、梧村、嘉蓮、蓮前、鼓浪嶼、湖裡、康樂、高崎、禾山、江頭、金山、集美、集北、灌口、后溪、杏林、杏濱、海滄、石塘、新陽、東孚、大同、城西、祥橋、祥平、馬巷、新店、新圩、火炬(翔安)產業區等37個工商行政管理所,為區局的派出機構,機構規格均為正科級,使用基層工商行政編製386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111名(所長37名、副所長74名)。
(三)各區局直屬行政機構“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服務台”基層工商行政編製共計36名。
上述各直屬區局其他機構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一)關於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分工。市商務局負責全市食品安全綜合協調以及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公布,協調或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處;市衛生局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市農業與林業局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水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管。
(二)關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管的職責分工。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管理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煙花爆竹日常安全監管工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審查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安全條件,辦理髮放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手續,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非法活動,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具體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擔。市公安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取得許可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組織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煙花爆竹承運單位、運輸工具及駕駛員、押運員的資質、資格認定及其監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發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煙花爆竹市場經營活動。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
(三)關於產品(商品質量)監管的職責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生產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流通領域中特種設備、棉花、繭絲、麻類纖維及其製品以及流通領域中計量、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職能,仍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中查出的屬於本市的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移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理;屬於非本市的生產環節引起的產品質量問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處理。兩個部門應按照分工,密切配合,對同一問題不能重複檢查、重複處理。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及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務服務承諾內容及辦法
承諾項目、內容及完成時限 | 處罰、賠償辦法 | 投訴與督察 | ||
基 本 服 務 標 准 | 牢固樹立中心意識、服務意識和全局觀念,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不斷改變工作作風,改進工作方式,提高執法水平和服務質量,努力樹立忠於職守、公平公正的執法形象;甘為公僕、廉潔自律的廉政形象;勤政高效、文明禮貌的辦事形象;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儀錶形象。 | 1、 工作人員與服務對象接觸時,語言不文明、使用服務“禁語”的,責令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並在處務會上公開檢查。 2、 服務態度冷漠、甚至與服務對象發生爭吵,造成不良影響的,局領導對其批評教育,責令其在機關大會上檢查。 3、經查實,有3次以上違諾行為的,調離現工作崗位。 | 為保證政務承諾制度的落實,我局成立政務服務承諾制度監察辦公室,設在監察室,負責受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群眾 的投訴,同時在大廳設意見薄,在局大完內設舉報、投訴箱,局監察辦公室自接到舉報或投訴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答覆處理意見。 | |
國內 合資 、 三資 、 個體 私營 企業 註冊 登記 |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登記 | 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 | 1、沒能按承諾時限完成工作任務,且無正當理由的,責令其向服務對象道歉。 2、每延一天由責任人向服務對象賠償10元。 3、拖延10天以上的,在全局機關大會上作檢查。 4、發生3次人為拖延的,調離現工作崗位。 | |
企業設立登記 | 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 | |||
企業變更登記 | 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 | |||
國內合資企業年檢 | 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 | |||
個體私營企業年檢 | 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 | |||
外商投資企業年檢 |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
指南和目錄編製等工作的通知》(閩政辦〔2008〕34號文)的有關要求,為更好地為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結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實際,編製《廈門市工商行
政管理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本《指南》將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廈門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紅盾信息網上查閱本《指南》。
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根據《條例》和省政府有關規定,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主要信息:
01、組織機構
02、規範性文件
08、辦事指南
06、行政性收費
26、行政處罰
27、行政強制
28、行政救濟
03、規劃計劃
04、統計信息
11、應急管理
29、公示公告
30、其他
序號為信息類別。具體信息目錄在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信息網上公布。
(二)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公共查閱點公開兩種公開形式。
公共查閱地點:廈門市工商局一樓(湖濱南路43號)
(開放時間為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查詢方法
1.登入(錄)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信息網
2.在本機關大樓一層設置的公共查閱點獲取主動公開的信息。目錄索引的格式為:
(五)索引號編製說明
索引號由信息生成機構代碼、信息類別、信息生成年度、流水號組成。
信息名稱是指信息的標題。
發布機構是指信息發布主體。
內容概述是對所發布信息的簡要概括。
信息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變更的時間。
備註/文號是用於填寫文號或信息相關的說明。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主動公開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請獲取。本局將根據申
請的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申請受理機構
單位名稱:廈門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通信地址:廈門市思明區湖濱南路43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二)申請方式
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登錄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信息網直接填寫並遞交電子版《申請表》即可。
2.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申請表可向受理機構處申請領取或自行複製,
也可在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信息網上下載電子版本。申請表填寫後向受理機構送交,
通過信函、電報、傳真方式送交的,請在信封左上角或在電報、傳真件上註明“信息公開
申請”的字樣。
3.口頭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面申請方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
構代為填寫《申請表》。在口頭申請過程中,申請人需配合工作人員記錄申請人的姓名、
年齡、職業、身份證明、通訊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後需申請人簽字或簽章確認。
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要求公民持本人身份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持營業執照或機構代
碼證件,書面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本人身份等有效證明。
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諮詢相關申請手續。
(三)申請處理
受理機構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
則在登記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1)屬於公開範圍的,將向申請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請人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3)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情況或信息掌握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將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情況;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將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6)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
答覆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本機關將徵求第三方的意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書面通知之日超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未作出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或在規定期限內未作答覆的,不得公開政府信息。但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在公開前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信息網“政府信息公開”專欄。
(四)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
成本費。標準按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
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
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