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
危險物品
日常生活中的定義: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
在法律中的定義是:
新《安全生產法》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危險物品的詳細分類參見IATA《危險物品規則》,危險物品品名以《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載明的為準,並參照現行有效的IATA《危險物品規則》。
《安全生產法》在第七章附則中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危險物品,即由於其化學、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產、儲存、裝卸、運輸過程中,容易導致火災、爆炸或者中毒危險,可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害的物品。顯然,這是從物品的性質上所作的界定。通常講,危險物品主要包括: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
1、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化學品。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主要包括;氫、甲烷、乙烷、壓縮硫化氫、液化石油氣、供給城市生活、生產的天然氣、人工煤氣、重油制氣等氣體燃料。有毒品,如氰化鈉、氰化鉀、硝基苯等。腐蝕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蝕品,如甲醛溶液;鹼性腐蝕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他腐蝕品,如酸性氟化鉀、福爾馬林溶液等。
2、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屬鈾、硝石酸釷等。
3、其他能夠危及人體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如槍支、管制刀具等。
1、歸口管理:各類危險品管理必須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由相關部門歸口管理。危險品的採購、提運、保管必須嚴格遵照公安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2、危險品的保管:危險品必須建立嚴格的“收支庫存賬目”。購入的危險品,必須有兩人按規定認真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庫。危險品存放,集中專用倉庫和保險櫃中分級、分類、定位保管,嚴加保衛,注意存放安全。由生產管理部和安全保衛部負責。
危險品倉庫內:
1)非管理人員不得入內。
2)嚴禁煙火,並應保持通風乾燥。
3)易揮發且蒸氣有毒或與空氣混合后易引起爆炸的藥品,蓋嚴瓶塞置陰涼處。
4)倉庫內外應安放必要的消防、防毒和防輻射設備。
5) 特殊危險品應加上“警告”標籤。
3、生產中危險品的使用:接觸有毒藥品時應帶橡皮手套;接觸有毒氣體時,須帶好防毒口罩或面具;燒煮強酸、強鹼時,要帶好眼罩(鏡)。危險品的領用必須審批限量發放,並由生產使用人員親自辦理,不得由非生產使用人員轉手辦理。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危險品的性質和防護知識,操作謹慎,確保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會同保衛部門人員對使用危險品的全過程予以嚴格控制和監督。對領、用、剩、廢、耗的用量必須詳細記錄;剩餘藥品應及時退庫不得在生產車間、實驗室過夜;劇毒品的容器廢液、殘渣等應妥善處理,嚴禁亂拋。在生產和實驗休息時間,使用人員嚴禁將危險品使用現場,在工作交接班時,必須嚴格進行危險品使用管理的交接手續。保管人員每周應將危險品的購、用、存的數量清理一次,分別報生產管理和安全保衛部各一份。
4、防止事故及法律責任:涉及危險品生產、經營、運輸、儲藏、使用的企業,要認真作好防護工作,確保國家財產和人身安全。如發生事故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並報相關部門。對違反規定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或重大事故的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已經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