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
明碼標價
明徠碼標價是指公開標明商品價格或收費標準的方式。包括價格標籤、價目表、隨商品體標價等。基層商業價格管理的一項制度。不論商業、服務業、修理業,不論收購、批發、零售,不論公私企業、事業單位的價格和收費均應實行。價格標籤的主要內容有:商品編號、品名、產地、規格、牌號、等級、計量單位、單價、價格形式等。要求準確、醒目、易懂、美觀,一貨一簽,貨簽相符,同位陳列,不錯不亂。
明碼標價是指在商品或服務等各項指標基礎上標示的價格水平或收費標準,是向消費者公布商品價格和服務的一種方式,具體有卡片標價、掛牌標價、實物標價等形式,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等級、規格、型號、單位、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是商業企業進行價格管理、提高服務質量的一種方法。
徠明碼標價不僅要標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還要標明與價格有關的其他情況,如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或者提供服務的項目等。經營者違反規定,不標、錯標、漏標或不按規定方式標價,不能稱作為明碼標價,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價格法》第13條對明碼標價以及違反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作了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明碼標價主要有三種:
一是銷售工業品和食品採用價格標籤;
二是收購農副產品、副食品如蔬菜、水果、肉、禽、蛋等掛價格牌或張貼價目表;
三是一些大件體重的商品在實物上標價。
內容一般包括商品貨號、品名、產地、商標、規格、等級、計價單位、收購和銷售價格等。明碼標價要求做到完整、準確、醒目、美觀、清楚、易懂易行,有貨有價。價目表或價格牌、價格標籤等的填制、交換、銷毀,均由企業物價員統一負責,其他人員無權更換、塗改。
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中稱,明碼標價是指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按照《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的行為。按照這一要求,實行明碼標價的商品和服務應包括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
明碼標價的標價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標價方式進行監製。未經監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製和銷售。需要增減標價內容以及不宜標價的商品和服務,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根據商品和服務的特點,需要實行行業統一規範標價方式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降價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必須使用降價標價簽、價目表,如實標明降價原因以及原價和現價,以區別於以正常價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經營者應當保留降價前記錄或核定價格的有關資料,以便查證。
從事零售業務的,商品標價簽應當標明品名、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主要內容,對於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還應標明規格、等級、質地等項目。標價簽由指定專人簽章。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按照處罰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不標明價格的行為
比如:從事零售業務的經營者,在填寫標價簽時,不按照要求寫明商品的價格;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規定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明細價目表;收購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的經營者,沒有按照規定在收購點公布收購價目表等等,均屬於處罰規定第11條第(1)項規定的不標明價格的違法行為。
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
這裡所謂規定的內容和方式,主要是指《價格法》第13條對明碼標價的規定。如果按照行業來看,從事零售業務的,標價簽應註明產品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零售價格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須在銷貨發票和標價簽或價目表上標明品名、產地、等級、計價單位、批發價格等內容;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價目表應包括收費項目名稱、等級或規格、服務內容、計價單位、收費標準等主要內容;進入生產資料交易市場的商品,應標明其品名、產地、規格、等級、型(牌)號、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進入房地產市場交易的房地產,應標明其坐落位置、結構、規格、計價單位、面積和銷售(出租)價格等等。實行明碼標價,必須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標準字跡清晰、貨簽對位、一貨一簽、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如果經營者沒有嚴格按照上述要求的內容和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就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甚至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處罰規定第11條第(2)項規定其為價格違法行為。
標價之外加價及收取未標明費用的違法行為
這也是《價格法》第13條規定的一種價格違法行為。
其他違反明碼標價的行為
為了避免本條例列舉的不周全,也為了使處罰規定能夠應付將來可能出現的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新的表現形式,處罰規定第11條第4款規定了其他違反明碼標價行為的兜底條款。
關於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價格法》第42條已經作了明確的規定,處罰規定沒有必要細化。只是出於細化這一違法行為的需要,處罰規定第11條對其法律責任也作了銜接性規定,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這裡所謂的"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因違反明碼標價的規定而獲得的不法收入。但是根據處罰規定第14條的規定,違法行為人多收取的價款如果可以退還,應當限期(或者公告)退還給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期限屆滿仍無法退還的才可以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