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制

對抗制

基本解釋

對抗制,即為為使兩股或多股能力或勢力的之間的互相對抗,以此來達到平衡的目的而產生或者制定的規則、制度。

目錄

延伸


生活中,對抗制衡的例子並不少見。而且極富含價值、哲學。尤其在政治中最為明顯。如美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
例:醫學上也有用過對抗達橫的方法——以毒攻毒,使用兩種毒物的相抗性來達到治療的效果。
當然,對抗制並不是單純的,使對抗使兩股或多股能力,或勢力的之間的互相對抗而已,還必需為達到制衡的效果而制定規則,否則一旦盲目使有害的事物相對抗時,可能也會使該有害事物團結、互生而產生新的有害事物。就像兩種毒物混合後會產生反應,產生新的有害物;兩股反叛勢力會團結,形成新的危害。所以在是用對抗制是也是一門學問,哲學。
訴訟法中的對抗制
訴訟法中的對抗制是與糾問制相對的一種民事訴訟程序制度。該制度下,主要由律師為當事人出庭辯護,而法官所起的作用相對被動。理論上,當事人承擔提出法律和事實的全部責任;法官僅有確認或拒絕當事人主張的義務。
該制度主要應用在普通法系,是美國民事訴訟法最主要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