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
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財產轉讓所得的範圍界定: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2.財產轉讓所得的計征方法:按次計征
3.財產轉讓所得的計稅依據:
以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轉讓所得的應納稅額=(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5.財產轉讓所得的特殊規定:
(1)對我國境內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對境內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3.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4.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後,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①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徵稅。
②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③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鼾債權賬麵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麵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④個人購買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生的拍賣招標,手續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5.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差價部分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徵稅辦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6.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7.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1人,在出售後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8.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當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將被視作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9.個人將書畫作品、古玩等公開拍賣取得的收入減除其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餘額,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
1.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含稅所得額=財產轉讓的收入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2.個人轉讓上市公司的股票免征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1.財產原值,是指:
(1)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建築物,為建造費或購進價格以及其它有關費用;
(3)土地使用權,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費用以及其它有關費用;
(4)機器設備、車船,為購進價格、運輸費、安裝費以及其它有關費用;
(5)其它財產,參照以上方法確定。
(6)納稅義務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的,不能正確計算財產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2.財產轉讓所得計稅時允許扣除的合理費用,是指賣出財產時按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
3.個人轉讓住房所得應納稅額
(1)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轉讓收入。
(2)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3)房屋原值具體為:
①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②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③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④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⑤城鎮拆遷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別為: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入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餘額;房屋拆遷採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註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5)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4.個人銷售無償受贈不動產應納稅額的計算:
(1)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
①按財產轉讓所得征。
②按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③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
(2)在受贈和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個人轉讓住房和受贈住房涉及的其他稅金,按相關的規定處理。5.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