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科技企業

民營科技企業

民營科技企業(民辦科技機構)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創辦的,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及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或實行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的智力、技術密集型的經濟實體。

內容介紹


它不僅包括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和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民營科技企業,而且包括由國有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大中型企業創辦的實行國有民營的科技企業,還包括外商投資和港、澳、台商投資、合資和合作舉辦的科技型企業。
民營科技企業,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在改革開放中誕生和發展起來的。16年來,民營科技企業在黨和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下,經過全體從業人員的艱辛創造和努力奮鬥,從小到大,從弱到強,無論是從質上還是從量上都有了長足的進展,成為繁榮我國科學技術事業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一支強勁主力軍。一、民營科技企業產生與發展的歷程民營科技企業的崛起,經歷了一個發展的過程。從最早的“民辦科技機構”、“民辦科技實業”到現在的“民營科技企業”,一方面是民營科技企業自身由誕生、初步發展到迅速崛起,形成相當的產業規模和經濟實力的過程,一方面也是人們對這一新生事物的認識在改革開放中不斷演化的過程。最早的民營科技企業,是中科院物理所研究員陳春先等人在1980年創辦的“北京等離子學會先進技術發展眼務部”。當時,相對於舊體制而言,它們是“私生子”,沒有正式的稱謂。創業之初是艱難而曲折的,是在中央領導同志的支持下才得以生存下來並得到初步發展的。1985年中共中央做出關於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其中明確規定:“允許集體和個人建立科學研究或技術服務機構。地方政府要對他們進行管理,給予指導和幫助”。這就正式確認了這些機構存在與發展的合法性。

申辦條件


1.申辦材料齊全、規範、有效。
2.有明確的科技開發經營方向和範圍,且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的科技發展戰略布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3.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經濟技術法律、法規,有明確的企業章程,規範的技術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4.企業負責人是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5.民營科技企業大專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要佔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民營科技生產型企業,每年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投入占企業年收入的3%以上,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和技術性收入兩項占當年總收入的比例不得低於50%。
6.新辦民營科技企業必須產權明晰。

申報所需材料


申請資質確認的企業需提交下列材料:
1.《民營科技企業資質確認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
4. 企業章程複印件;
5. 提供企業法人及主要從業人員情況的證明材料;
6. 專利、軟體證書和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相關知識產權等證明材料複印件;
7. 企業上半年度財務報表複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