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學藝術研究院
中國文學藝術研究院
中國文學藝術研究院(英文全稱:Chinese Literature and Art Research Institute,縮寫:CLARI)是經文化部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會國際交流委員會與中國文化經濟國際交流協會批准成立、掛靠北京天元雁翔影視文化傳播中心,由海內外有志於文學事業的專家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文學藝術工作者、文學藝術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文化組織。
中國文學藝術研究院與中國文化經濟國際交流協會文學藝術委員會、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會國際交流委員會文學分會、北京天元雁翔文化影視傳播中心文學藝術中心是“一套人馬、四個牌子”的非獨立法人資格學術文化機構。
中國文學藝術研究院在中國文化經濟國際交流協會[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會國際交流委員會]的領導下,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學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和組織全國文學家,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文學事業,加強國內外文學信息交流,研討文學領域的新經驗,展示文學藝術發展的新成果,建立文學藝術信息網路,及時發布文學信息,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團結各界人士關心與支持文學藝術事業建設,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的“中國夢”努力奮鬥。
• (1)鼓勵文學家努力學習,深入生活、解放思想、敢於創新,積極汲取各民族的先進文化,弘揚具有時代風貌的民族精神和社會主義主旋律,提倡題材、體裁、樣式的多樣化和各種藝術流派、風格的自由探索,鼓勵蘊含中國特色的文學創作,採取多種形式對優秀的創作成果和優秀文學家,予以表彰,繁榮中國文學事業。
• (2)積極組織和推動文學評論和研究活動,提倡和鼓勵不同學術觀點的自由討論,保障批評和反批評的權利,通過研究批評不斷提高文學創作的思想深度和藝術水平,促進文學事業的健康發展。
• (3)積極發現、培養文學創作和評論的新生力量,廣泛團結全國各地的青年文學家,為青年文學家的成長搭建良好的平台,進一步發展、壯大文學創作隊伍。
• (4)充分尊重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傳統和文學特色,努力培養、團結少數民族文學家,促進各少數民族文學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文學交流。
• (5)本著服務、聯絡、協調的原則,通過各種方式密切與廣大會員[研究員]的溝通,積極幫助會員及文學愛好者,與各文學社團和相關文學機構建立聯繫,營造良好的文學創作氛圍。
• (6)編輯出版會刊和文學藝術人才與成果方面的出版物,辦好專業網站,提供全方位的文學藝術信息服務。
• (7)拓寬信息資源渠道,建立全國文學藝術人才信息網路,分設各類文學藝術人才信息庫,向社會推薦介紹文學藝術人才,為文學藝術生產服務。
• (8)加強與全國各地文學家的聯繫和交流,廣泛團結港澳台地區的文學家以及海外僑胞、海外華人中的文學家,積極擁護文學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 (9)積極推進文學交流,參與文學活動,鼓勵和幫助會員研究、借鑒、學習優秀的文化遺產,為全人類的文明進步作出貢獻。
• (10)維護憲法法律所賦予會員[研究員]的一切權利,保障其從事創作、研究及參加各種文學交流活動的自由,協助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沿著中國文化經濟國際交流協會[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會國際交流委員會]開闢的正確道路,以發展文學藝術專業為目標,圍繞創作與研究兩大主題,搶抓國學復興、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等重大歷史機遇,實現文學組織建設、文學書刊編纂、文學網站創建三大突破,突出詩歌、散文、小說、戲劇、理論五個重點,強化作家自身修養、帶動身邊人群、挖掘地域資源、優化文學環境和創作研究並重五項保證,推動文學藝術事業全面繁榮與發展,迎接文學發展史上的新高峰。
第一條:該院名稱中國文學藝術研究院(以下簡稱該院),英文譯名:ChineseLiteratureandArtResearchInstitute,縮寫:CLARI。
第二條:該院是經文化部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會國際交流委員會[中國文化經濟國際交流協會]批准由海內外有志於文學事業的專家學者、文學家、藝術家、文學藝術工作者、文學藝術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文化機構,是聯繫文學藝術家及文藝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發展文學藝術事業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該院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及“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動員文學藝術家和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綱領,堅持文學藝術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弘揚、培育民族與時代精神,構建和諧社會,致力於繁榮我國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四條:該院接受中國文化經濟國際交流協會與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會國際交流委員會監管,積極促進全國各民族文學藝術家的團結,加強海內外的藝術團體和藝術界人士的交往,按照本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藝術、學術和社會活動,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學藝術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做貢獻。
第五條:該院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中國兵器大院十號樓。
第六條:推進文學事業的研究、發展、創新,加強文學藝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文化發展繁榮。
第七條:扶植和培養熱衷於文學藝術研究、創作的新生力量,拓展文學藝術交流學習的廣闊平台。
第八條:以健康向上的學術思想為指導,鼓勵文學藝術研究的探索與創新,傳承華夏文明。
第九條:辦好文學專業網站,開展民間國際文學藝術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推動中華文學藝術走向世界。
第十條:凡贊成該院章程,在文學藝術領域創作、發表過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或理論研究成果,或在文學領域有顯著成績者,由本人申請或經該院研究員推薦,經該院審核批准,即可加入該院。
第十一條:該院研究員有遵守該院章程、執行該院決議、參加該院活動、接受該院委託工作、維護該院利益、繳納會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對該院工作或領導提出建議、批評、監督權,享受該院各項福利待遇,優先參加該院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並享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條:該院研究員負有維護該院名譽、利益不受侵害的責任,如發現有組織及個人對該院造成侵害時須及時向該院報告。
第十一條:該院研究員如嚴重違反該院章程或嚴重違法,觸犯刑律,一經發現,經該院研究通過,即可停止甚至取消其會籍。
第十二條:該院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為中國文學藝術研究院院務委員會。其職責為:①確定該院工作及任務;②審議和批准工作報告;③制定和修改中國文學藝術研究院章程;④選舉產生理事會;⑤決定其他重大事項。院務委員會由全國各地的該院研究員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該院設院長一名、副院長及院務委員若干名,院長辦公會推舉院務委員若干人組成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確保該院的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四條:該院經費來源
1、上級主管部門撥款;
2、社會贊助;
3、會員會費;
4、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文學藝術研究院院務委員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自管理機關中國傳統文化促進會國際交流委員會與中國文化經濟國際交流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