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管理

社會保險管理

社會保險管理是通過特定的組織機構和制度安排,對社會保險的各個計劃和項目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實施,以實現社會保險政策目標的管理系統總稱。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社會保險的營運與監控管理。

主要內容


從縱向上看,社會保險管理包括立法管理、行政管理、業務管理和基金管理。社會保險立法管理即根據社會保險法及各項單獨法律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各個方面,如費用征繳、保險金給付、基金營運與管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監控等依法進行管理,並根據法律條款的變更進行及時的調整。社會保險行政管理是指制定社會保險政策、解釋法令、檢查和監督社會保險政策法令的正確實施、受理社會保險業務中出現的申訴和爭議、調解並依法裁決社會保險的各種糾紛。社會保險業務管理是指對社會保險計劃的登記、建卡、審查,社會保險費用征繳,保險待遇計發與審查,組織協調與社會保險機關的各種業務活動和相應的有關社會服務工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則是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條件、基金管理模式及資產負債實行全面規劃和系統管理的總稱。
從橫向上看,社會保險管理包括對各項保險業務的管理。
1.養老保險管理。包括對養老保險的個人建賬、基金營運、保險金給付等一系列的管理。作為一項長期性的社會保險業務,養老保險管理最為複雜,是各項管理的重中之重。
2.醫療保險管理。包括對醫療保險計劃繳費、津貼發放、醫療費用報銷、費用控制等項目的管理。由於醫療保險涉及各方利益,其管理也具有相當難度。
3.失業保險管理。包括對失業保險費用征繳、失業資格審查、津貼發放、基金等項目的管理,同時還包括再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面的管理內容。
4.工傷保險管理。包括對工傷保險費用征繳、傷殘資格與等級審查、津貼發放、費用管理等內容。

原則


政府對社會保險的管理,總的原則:一是從實際情況出發,符發,符合系統性原則的要求。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和國民收入理應遵循下列具體原則:
1.保險政策制定的統一性原則
社會保險作為一項法定的重要社會保障制度,它規定著受保障者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關係到所有勞動者的健康和生活保障,關係到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社會保險政策,要充分考慮國家的財政經濟狀況、經濟計劃目標、人民的需要和各項勞動工資制度等多方面因素。
社會保險政策的制定只有高度集中,才能協調各方面的關係,保證社會保險政策和制度的權威性,維護所有勞動者的平等權利。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其保險政策都由政府統一制定。
2.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原則
社會保險的強制性表明,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政府行為,法律手段是社會保險實施的根本保證。
同時,社會保險的管理還要採取一系列行政手段保證其制度和辦法的實施,採用一些經濟手段監督保險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的各種社會保險辦法和制度要符合經濟規律。
3.群眾性原則
社會保險的對象是人,是勞動者,政府對社會保險的管理,宗旨是為人民服務。
社會保險的管理要貼近群眾,同受保人保持經常的密切聯繫,及時了解群眾的看法,積極為群眾提供方便及時的服務。社會保險的業務管理機構要深人群眾,其基層組織要做好宣傳和調查工作,使社會保險真正造福於勞動群眾。

主要模式


世界各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因各國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背景和歷史傳統呈現出差異很大的管理體制。如果按一些主要特徵進行歸類,可以劃分為幾大類型的管理模式,雖然在各大類的管理類型中又存在彼此交叉混合,但仍可勾勒出幾種管理模式的基本輪廓。
(一)社會保險的集中管理模式
社會保險的集中管理模式是把養老、失業、醫療與工傷以及其他社會保險項目全部統一在一個管理體系內,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集中對社會保險的各項險種基金營運、監督等實施統一管理的模式。英國、新加坡等國是實施集中統一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典型。英國由衛生社會保障部負責實施對社會保險各項業務的集中統一管理。新加坡則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實施對養老、住房、醫療、教育等項目的集中管理,並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營運實施集中管理,實現了經濟發展與經濟保障並舉的目標,收到了較好的管理績效。
集中管理模式的優點是:第一,有利於社會保險的統一規劃、統一實施,能夠較好地避免政出多門產生的諸多利益衝突。第二,有利於社會保險各項目、社會保險運行機制各方面的相互協調,有利於社會保險基金在一定範圍內的相互調劑。第三,有利於實現社會保險的有效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更好地實現社會保險政策目標。第四,有利於實施社會保險計劃的改革調整,增強信息管理、業務管理和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集中管理模式的局限在於,對某些保險項目的管理與政府業務主管部門難以協調,如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的管理與勞動就業部門的就業促進、工傷預防等工作往往難以協調配合,進而影響管理效果。此外,這類管理模式以國家行政管理為主,使社會保險經費收支受政局變動或政府更迭影響較大,同時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基金營運,相當程度影響了基金管理效果,並導致一些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的流失。
(二)社會保險的分散管理模式
分散管理模式的特徵是不同社會保險項目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各自建立起一套保險執行機構、資金營運機構及監督機構,各個保險項目相互獨立,呈現出較大的自主性。德國社會保險管理體系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並獲得了很大成效。德國社會保險機構的設置,實行以行業組織管理與地區管理相結合,保險機構由勞資雙方共同參與、自治管理,政府一般不直接管理社會保險,只是設立專門的機構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並根據各類保險項目的財務狀況進行必要的財務平衡,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的穩定運行。
這種管理模式的優點在於:(1)管理機構具有較高的自主性和獨立性。(2)管理效率較高、透明度較大。(3)管理法規明細、周全。(4)管理程序與方式更能滿足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
這種模式的不足之處在於,管理成本較高,因機構龐雜和相互獨立導致重複乃至資源的浪費。
(三)社會保險集散結合的管理模式
集散結合的管理模式是指將社會保險共性較強的項目集中起來,實行統一管理,而將特殊性較強的若干項目單列,由相關部門進行分散管理。較為普遍的形式是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遺屬保險等集中起來,由某一專門部門管理,而將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交由勞動部管理。如美國、加拿大、日本等都採用這一模式。
集散結合的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優點體現在:第一,它既能體現社會保險社會化、一體化的要求,又能兼顧個別項目的特殊性要求。第二,有利於提高管理效果,降低管理成本。第三,有利於在多層次社會保險制度中,對不同層次保障計劃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當然,這種管理模式的順利運行需要有較為有利的內外部條件和管理環境。

必要性


社會保險管理有其內在的必要性。
首先,國家是社會保險的主體,舉辦社會保險既是國家的權力又是國家的義務,國家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保險人,在法理上是不可替代的。同時,國家或政府是全體國民的代表,發展經濟,增進國民福利,提高國民的生活質量,發展社會保險是政府重要的工作目標。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政策,並監督其實施。
其次,社會保險是一種供人們消費的准公共產品,這種產品既具有私人產品的性質,又具有公共產品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只有由政府承擔對這種產品的經營與管理,才能取得比較理想的效果。政府對社會保險進行管理和監督可以減少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矯正和彌補市場機制下收入分配的缺陷。政府還可以通過對社會保險的管理與監督來調控宏觀經濟。
最後,由於社會保險涉及政治、經濟、社會、法律等各方面,並且是介於各個領域之間的交叉領域,加之社會保險內容紛繁複雜,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政府通過管理和監督來協調各方面的關係和利益,否則,可能影響社會保險計劃的實施效果,進而影響社會保險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