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本科專業(以下簡稱專業)的設置與管理,落實和擴大高校專業設置自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高校的專業設置和調整,以及相關的備案與審批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高校設置和調整專業,應主動適應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應知識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學科發展需要,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接受高質量高等教育需求;應遵循高等教育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辦學條件,優化學科專業結構,促進學校辦出特色,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二章 專業目錄


第四條 教育部制定和發布《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以下簡稱《專業目錄》)。
《專業目錄》規定專業劃分、名稱及所屬門類,是設置和調整專業、實施人才培養、安排招生、授予學位、指導就業,進行教育統計和人才需求預測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專業目錄》分為學科門類、專業類和專業三級,其代碼分別用兩位、四位和六位數字錶示。
第六條 《專業目錄》包含基本專業和特設專業。基本專業一般是指學科基礎比較成熟、社會需求相對穩定、布點數量相對較多、繼承性較好的專業。特設專業是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特殊需求所設置的專業,在專業代碼后加“T”表示。
第七條 《專業目錄》中涉及國家安全、特殊行業等專業由國家控制布點,稱為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在專業代碼后加“K”表示。
第八條 《專業目錄》實行分類管理。《專業目錄》十年修訂一次;基本專業五年調整一次,特設專業每年動態調整。

第三章 專業設置


第九條 高校設置專業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學校辦學定位和發展規劃;
(二)有相關學科專業為依託;
(三)有穩定的社會人才需求;
(四)有科學、規範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五)有完成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所必需的專職教師隊伍及教學輔助人員
(六)具備開辦專業所必需的經費、教學用房、圖書資料、儀器設備、實習基地等辦學條件,有保障專業可持續發展的相關制度。
第十條 專業設置和調整實行備案或審批制度。備案或審批工作每年集中進行一次。教育部設專門網站作為本項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務與管理平台。
第十一條 高校根據《專業目錄》設置專業(國家控制布點專業除外),經以下程序報教育部備案:
(一)高校經校內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後,於每年7月31日前通過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學校基本情況、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等。
(二)高校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三)公示期滿后,高校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高校主管部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下同),教育部直屬高校直接報教育部。
(四)高校主管部門對高校提供的專業備案材料、公示期間所提意見、高校研究處理情況等進行形式審核。審核后匯總,於當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報教育部。
(五)教育部於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備案結果。
第十二條 高校設置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按第十一條有關程序和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教育部,經“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評審,於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審批結果。
第十三條 高校設置尚未列入《專業目錄》的新專業(以下簡稱新專業),經下列程序報教育部審批:
(一)高校經校內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審議通過後,於每年7月31日前通過專門網站提交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學校基本情況、人才培養方案、教師基本情況、辦學條件等,以及該專業與所屬專業類中其他專業的區分情況和專業基本要求。
(二)高校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在專門網站公示,公示期為一個月。
(三)在公示期間教育部委託相關教學指導委員會,對新專業的科學性、可行性以及專業名稱規範性提出意見,並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滿后,高校將公示期間所提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及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高校主管部門,教育部直屬高校直接報教育部。
(五)高校主管部門召開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會議,進行審議。高校主管部門根據審議情況確定擬同意設置的專業並進行匯總,於當年9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含專業設置申請材料)報教育部。
(六)教育部委託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對需審批的專業進行評審,於當年11月30日前公布審批結果。
第十四條 批准設置的新專業列為特設專業。

第四章 專業調整


第十五條 高校調整專業名稱時,如調整為《專業目錄》專業(除國家控制布點專業外),按備案程序辦理;如調整為國家控制布點專業或新專業,按審批程序辦理。被調整的專業按撤銷專業處理。撤銷專業需由高校主管部門報教育部備案。
第十六條 高校調整專業的學位授予門類或修業年限時,按審批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高校調整專業須在妥善安排擬調整專業在校學生培養工作前提下進行。
第十八條 高校現設專業連續五年不招生的,原則上按撤銷專業處理。

第五章 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


第十九條 高校、高校主管部門和教育部設立相應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或在現有專家組織中增加專業設置評議職能。
第二十條 高校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學校辦學定位、辦學條件等,對本校設置和調整的專業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高校主管部門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國家以及本地區、本部門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社會人才需求、專業布點等情況,對高校設置新專業進行審核、審議。
第二十二條 教育部學科發展與專業設置專家委員會作為教育部的專業設置評議專家組織,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專業布點、辦學條件等情況,結合相關教學指導委員會所提意見,評審需由教育部審批的專業。

第六章 專業監督檢查評估


第二十三條 高校應建立和完善專業建設保障機制,開展專業自評工作。鼓勵高校引入專門機構或社會中介機構對學校專業辦學水平和質量進行評估。
高校應高度重視新設專業的建設,保證新設專業的辦學條件,在沒有畢業生之前,對新設專業進行年度檢查、發布專業建設質量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高校主管部門綜合應用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資源配置等措施,促進所屬高校加強專業內涵建設。
在新設專業首屆學生進入畢業學年時,高校主管部門應組織實施專業評估。評估結論作為新設專業繼續招生、暫停招生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負責協調國務院有關部門定期發布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對人才的需求以及畢業生就業狀況等信息,加強高校專業設置的宏觀管理。
第二十六條 高校設置的專業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出現辦學條件嚴重不足、教學質量低下、就業率過低等情況,高校主管部門須責令有關高校限期整改、暫停招生。
第二十七條 未經備案或審批同意設置的專業,不得進行招生宣傳和招生。對違反本規定擅自設置專業或經查實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高校,教育部或高校主管部門予以公開通報批評,所設專業視為無效;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得增設專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9年發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教高〔199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