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設立的日子
世界知識產權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2001年4月26日設立,並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範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法律環境。
世界知識產權日
1980年6月3日,中國加入該公約,成為該公約第90個成員國。
1999年,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共同提出的關於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
2000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35屆成員大會系列會議通過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目的
促進各界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意義
確定“世界知識產權日”和開展有關活動將有助於突出知識產權在所有國家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和貢獻,並提高公眾對人類在這一領域努力的認識和理解。
世界知識產權日 | 主體字母為“I”、“P”、“R”,是知識產權英文表達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首寫字母,三個字母變形組成一個活躍的人體形狀,意為“知識以人為本,保護知識產權,維護權利人的利益”。標誌包括主體字母、“宣傳周”日期及中英文名稱三部分,體現與世界知識產權日的聯繫。 |
時間 | 主題 | 時間 | 主題 |
2001年 | 今天創造未來 | 2002年 | 鼓勵創新 |
2003年 | 知識產權與我們息息相關 | 2004年 | 尊重知識產權, 維護市場秩序 |
2005年 | 思考、想象、創造 | 2006年 | 知識產權——始於構思 |
2007年 | 鼓勵創造 | 2008年 | 讚美創新,增進人們對知識產權的尊重 |
2009年 | 綠色創新 | 2010年 | 創新——將世界聯繫在一起 |
2011年 | 設計未來 | 2012年 | 天才創新家(Visionary Innovators) |
2013年 | 創造力 :下一代(Creativity :The Next Generation) | 2014年 | 電影-全球摯愛(Movies-A Global Passion) |
2015年 | 因樂而動,為樂維權(Get up,stand up.For music) | 2016年 | 數字創意 重塑文化(Digital Creativity: Culture Reimagined) |
2017年 | 創新改變生活 | 2018年 | 變革的動力:女性參與創新創造 |
2019年 | 奮力奪金:知識產權和體育 | 2020年 | 為綠色未來而創新 |
2021年 | 知識產權和中小企業:把創意推向市場 |
每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會確定一個主題,各成員國應圍繞當年主題在世界知識產權日期間舉辦各種宣傳活動。
2015年,以“音樂”為主線。得益於數字技術和網際網路,人們接觸的音樂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音樂的創作和表演需要藝術、個人、社會和經濟等方面的巨大投入。要使文化充滿生機,就必須確保創作者、作曲家、詞曲作者和表演者都能從他們的音樂中獲取經濟價值。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弗朗西斯·高銳在致辭中指出:“今天是‘因樂而動,為樂維權’的日子——這不僅是為了確保我們的音樂人獲得公平交易,而且是為了確保人們承認音樂人的創造性價值,重視他們為我們的生活所做的獨特貢獻。”
2021年4月26日是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知識產權和中小企業:把創意推向市場”。
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科學技術方面或文化藝術方面,對創造性的勞動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和版權(在我國稱為著作權)兩部分。工業產權包括專利、商標、服務標誌、廠商名稱、原產地名稱、制止不正當競爭等。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一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複製、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
商標權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來源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我國商標權的獲得必須履行商標註冊程序,而且實行申請在先原則。
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種民事權利。
專利權與專利保護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對該項發明創造擁有獨佔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保護採取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平行運作、司法保障”的保護模式。各地區行政保護採取巡迴執法和聯合執法的專利執法形式,集中力量,重點對群體侵權、反覆侵權等嚴重擾亂專利法治環境的現象加大打擊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