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轉移
固定資產轉移
固定資產轉移是指固定資產在公司內部、控股子公司範圍內發生的因調撥、調劑、投資、買賣而發生的產權變更或產權與實物安裝地點同時變更。
固定資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固定資產可能轉移到企業外部,也可能是企業內部轉移,內部轉移可能是總分機構間轉移或者是集團公司內母子公司之間的轉移。
固定資產轉移的一般處理:
1、土地、房屋及建築物、運輸設備、機器設備、其他設備等固定資產,在公司內相互撥轉時應由移出部門填寫“固定資產移轉單”。
2、移轉單一式四聯,會管理部門簽章后,送移入部門簽認(管理部門不同時,要加印一聯會移入管理部門同時簽認),第一聯送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不同者,複印聯送移入管理部門轉記入“固定資產登記卡”),第二聯送會計部門,第三聯送移人部門,第四聯送移出部門。
3、其出人廠區應另填“移轉交運單”。
4、“移轉交運單”一式六聯。第一聯託運部門自存;第二聯託運部門轉送會計部門暫存憑以核對第三聯;第三聯至第六聯出廠時經門衛簽注時間、車牌后,第三聯由門衛暫存,於當日轉送託運部門的會計部,經與第二聯核對無誤,於一日內轉送接收部門的會計單位憑單核對;第四、五、六聯由承運商隨同物品出廠、人廠時經門衛簽注入廠時間,車牌後人廠,經點收后第四聯由接收部門存查;第五、六聯經門衛簽注出廠時間、車牌后,第五聯由承運商暫存,憑此申請運費;第六聯由門衛暫存,於次日轉送接收部門的會計部與第三聯核對。
固定資產轉移的涉稅處理:
在流轉稅方面,若固定資產為動產,主要涉及增值稅。若固定資產為不動產,主要涉及營業稅。
一、增值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製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視同銷售貨物,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總結以上規定可知,(1)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轉移一般按17%的稅率,或者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2)獨立核算的集團內母子公司之間轉移固定資產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間跨縣區轉移資產用於銷售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二、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即判斷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兩個關鍵詞是“有償”和“所有權”。有償是指有償提供,有償轉讓;所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要發生轉移。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固定資產轉移如果涉及所有權的轉讓,應依法繳納5%的營業稅。
三、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固定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相關規定,固定資產的轉移包括出售、轉讓、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抵債、調撥,一般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核算。即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折舊”,貸記“固定資產”,然後將“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餘額,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等規定,按照“公允價值”轉入相關科目,由此可能產生會計與稅法上的差異,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