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法院

歐洲聯盟法院

歐洲聯盟法院,又稱歐洲共同體法院歐洲法院,是歐洲聯盟仲裁機構。該法院根據1952年《巴黎條約》建立,總部設在盧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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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歐洲聯盟法院,又稱歐洲共同體法院、歐洲法院。歐洲聯盟的仲裁機構。根據1952年生效的關於建立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條約即《巴黎條約》建立。總部設在盧森堡。1957年簽訂的關於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的《羅馬條約》把歐洲共同體法院列為共同體組織部門。由十五名大法官和九名總檢察官組成。2004年十個新成員國加入后,由二十五名大法官和八名總檢察官組成,大法官各國任命一名,總檢察官五大國(德、法、英、意、西)各一名,其餘三名在二十國中依國名字母順序輪流。院長由大法官選出,任期三年。大法官和總檢察官任期六年,可以連任,並獲有獨立執法的地位。其職能是,督導共同體條約和法律、法規在各成員國獲得統一的解釋與運用;在成員國,共同體部門、企業或個人之間出現矛盾時,法院有權依據共同體法律、法規及條約進行判決。法院有權確認成員國違反條約義務,監督組織機構的行為,在必要時宣布其無效;可確認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或歐洲聯盟委員會不作為。該法院也是歐盟中唯一有權回答各成員國國家法院解釋歐盟條約及其適用性請求的部門,可以判定某機構的行為是否合法。如果有類似問題在一國法院的未決案件中提出,該國法院可以請求歐洲聯盟法院作出預決案,在特定的情況下則必須請其進行預決。1997年簽訂的《阿姆斯特丹條約》明確規定,歐洲聯盟法院有權對歐盟法案的合法性進行核查,並把自己的管轄權擴展到個人自由和安全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