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標準級別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將標準劃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等4個層次。各層次之間有一定的依從關係和內在聯繫,形成一個覆蓋全國又層次分明的標準體系。

國家標準


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製計劃和組織草擬,並統一審批、編號、發布。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其含義是“國標”兩個字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G”和“B”的組合。

行業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作為對國家標準的補充,當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后,該行業標準應自行廢止。行業標準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審批、編號、發布,實施統一管理。行業標準的歸口部門及其所管理的行業標準範圍,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並公布該行業的行業標準代號。

地方標準


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下列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1)工業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2)藥品、獸葯、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種子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製計劃、組織制定、審批、編號、發布。

企業標準


是對企業範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企業標準由企業制定,由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領導批准、發布。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后30日內向政府備案。

新增標準


此外,為適應某些領域標準快速發展和快速變化的需要,於1998年規定的四級標準之外,增加一種“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文件”,作為對國家標準的補充,其代號為“GB/Z”。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可以制定指導性技術文件:(1)技術尚在發展中,需要有相應的文件引導其發展或具有標準化價值,尚不能制定為標準的項目;(2)採用國際標準化組織國際電工委員會及其他國際組織(包括區域性國際組織)的技術報告的項目。指導性技術文件僅供使用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