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行動一詞詞源於葡萄牙文(Auto-de-fé),是中世紀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公判“異端”的儀式,目的在於讓被控告人公開認罪,並宣布放棄“異端”,否則將會被處死。
儀式常緊接著宗教性活動後進行,由
宗教裁判所法官責令被控告人認罪並公開宣布放棄“異端”,如不肯作這種“信仰行動”,則被施以懲罰直至交付世俗政權處死。判決除死刑外,還有監禁、流放、鞭笞、沒收家產等。死刑多為
火刑,“信仰行動”一詞因而漸指處以火刑。
刑場一般設在教堂前或廣場。1481年在西班牙塞維利亞首次舉行,1808年
西班牙革命中被停止,1814年費爾南多七世又恢復,到1820年才最後廢止(1826年最後一次進行)。在此期間西班牙、葡萄牙和它們的屬地舉行過約二千次信仰行動,被處死者有三萬人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