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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
宗教機構
宗徠教裁判所(拉丁語: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判,是在公元1231年天主教會教宗格里高利九世決意,由道明會設立的宗教法庭。
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審判和裁決天主教會認為是異端的法庭,曾監禁和處死異見份子。
宗教裁判所13~19世紀基督教會偵察和審判異端的機構。又譯宗教裁判所審判所、宗教法庭。旨在一切反教會的異端,以及有異端思想的人。
宗教裁判所是從13世紀上半葉建立的。教皇英諾森三世為鎮壓法國南部阿爾比派異端,曾建立教會的偵察和審判機構,是為宗教裁判所的發端。
西班牙畫家戈雅所畫的《宗教裁判所》
在指斥天主教會的罪惡時(人們經常這麼做),人們總是把宗教裁判所作為一個突出的例子。那些對歐洲歷史沒什麼興趣的人們清楚地知道,宗教裁判所是一個由狂熱而殘忍的教士主導的機構,這些教士拷打、殘害並殺死敢於挑戰教會權威的人。在現代,“宗教裁判所”這個詞既代表一個機構,也代表一個歷史時期。如果自己主持的聽證會被稱為“宗教裁判所”,這對大多數議員來說絕不是一種恭維。
不過,近年來人們對宗教裁判所進行了更多的研究。在準備千禧年慶典的過程中,教皇約翰・保羅二世要求學者們探明宗教裁判所時期所發生的一切。1998年,梵蒂岡向來自世界各地的30位學者開放了宗教法庭(Holy Office,宗教裁判所的現代繼任者)的檔案。現在,學者們最終寫出了長達800頁的報告,並在羅馬召開新聞發布會將之公諸於眾。其中最令人震驚的結論是,宗教裁判所並不像人們想的那麼惡劣。拷掠並不多見,那些被送到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人中也只有大約1%被執行了死刑。正如當時的一條新聞標題所示,“梵蒂岡縮小了宗教裁判所。”
許多人用驚訝的喘息和嘲諷的冷笑來對待這份報告,這進一步證明了歷史學家和普通大眾之間的確存在著一條可悲的鴻溝。真實的情況是:儘管報告中運用了許多此前無法獲得的材料,它反映的卻只不過是無數學者早已從其他歐洲史料中了解到的事實。關於這個問題有不少精彩的新著,包括愛德華・彼得斯的《宗教裁判所》(Inquisition,1988)以及亨利・凱門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The Spanish Inquisition,1997)。簡言之,歷史學家早就已經知道,大眾關於宗教裁判所的看法是虛妄的。但真相又是如何呢?
要理解宗教裁判所的性質,我們就必須懂得中世紀的確是一個落後的時代。我們不能指望,過去的人能夠以現在的眼光來看世界以及他們自身在世界中的位置(你不妨想像一下,要是你生活在黑死病時期,你會有什麼樣的人生態度)。對那個時代的人來說,宗教不只是人們在教堂里實踐的東西,它就是科學、哲學、政治、個人身份和拯救的希望。宗教不是一種個人愛好,而是一種永恆普遍的真理。這一來,異端邪說就成了插在此種真理心臟上的利刃,它不但會給異端分子帶來滅頂之災,還會危及周圍的人,令社會結構四分五裂。
宗教裁判所並不是產生於剷除異己或是壓迫人民的慾望,我們不如說它是一種阻止不公正死刑的嘗試。是的,我就是這個意思。異端學說是一種反國家的罪行,它在羅馬法《查士丁尼法典》中被定為死罪。統治者們相信自己的威權來自上帝,他們無法容忍異端分子的存在。普通人也是如此,他們認為異端分子是危險的外來者,必將招致天譴。
在中世紀早期,被控為異端的人會被帶到當地領主那裡接受審判,跟那些偷豬或是損壞灌木叢(是的,這在英格蘭是一種嚴重罪行)的人一樣。跟那些犯罪不同的是,你很難認定被控告的人是不是真的異端分子。(要判斷明白),首先得有人接受一些基本的神學訓練——那正是大多數中世紀領主十分缺乏的東西。結果,歐洲各地有無數的人被世俗統治者處死了,沒有公平的審判,也沒有對指控有效性的適當評估。
天主教會在這個問題上的對策就是宗教裁判所,它於1184年由教皇盧西烏斯三世(Pope Lucius III)始創。它的創設是基於這樣一種需要,即讓被指控的異端分子得到公平的審判,這樣的審判由知識豐富的法官主持,並按照證據法的原則行事。
在世俗統治者眼中,異端分子背叛了上帝和國王,因此死不足惜;而在教會看來,異端分子只是離群的迷途羔羊。作為上帝的牧羊人,教皇和主教們有責任按照耶穌基督的教導來把他們帶入正途。這樣,中世紀的世俗領袖們汲汲於捍衛自己的王國,而教會則在努力拯救靈魂。宗教裁判所為異端分子提供了一種逃脫死刑並重返社群的方法。
正如這份新報告所確認的那樣,大多數被宗教裁判所控為異端的人都得到了緩刑或是無罪開釋的結果,那些被認定犯有重罪的人也可以有懺悔、苦修並重返教會的機會。宗教裁判所背後有這樣一個假定,那就是異端分子只不過是走錯了路的迷途羔羊。但是,一旦審判官確定某隻羊的離群是出於故意,宗教裁判所就別無選擇了。不知悔改和頑固不化的異端分子將被逐出教會並交由世俗統治者處理。
與人們通常的想像不同,宗教裁判所不會燒死異端分子。把異端邪說定為死罪的是世俗統治者,不是教會。事實上,中世紀的宗教裁判所拯救了無數無辜(甚至是不那麼無辜)的人,而那些人本來可能會成為世俗領主或是暴民統治的犧牲品。
在13世紀當中,宗教裁判所在方法和實踐上都變得系統得多了。訓練有素的多明我會修道士銜教皇之命主持著宗教裁判所,他們組織的審判代表著當時歐洲最好的法律實踐。
14世紀以降,王權日益增長,宗教裁判所的主宰從教皇變成了國王。以前只有一個裁判所,現在卻有許多個。儘管存在濫施刑罰的危險,但西班牙和法國等地的君主還是儘力保證其治下的裁判所既有效率又不失仁慈。
16世紀,女巫大恐慌席捲歐洲,這股歇斯底里的狂熱正是在那些擁有完善的宗教裁判所的地區得到了遏制。在西班牙和義大利,受過訓練的審判官對女巫集會和燒烤嬰兒之類的指控進行了調查,並認定它們毫無根據。而在其他地方,尤其是德國,世俗和宗教法庭燒死了數以千計的女巫。
與中世紀其他世俗法庭相比,宗教裁判所無疑要開明得多。那麼,宗教裁判所並沒有燒死數百萬人的事實為什麼會讓大眾尤其是新聞界如此驚訝呢?首先,當今天的人們想到宗教裁判所的時候,他們腦海里浮現的實際上是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不,這樣說也不對。他們腦海里浮現的實際上是關於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神話。有趣的是,在1530年之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一直受到普遍的讚揚,被認為是歐洲最好、最人道的法庭。事實上,當時還有這樣的記錄:西班牙的罪犯故意做出褻瀆的行為,以便被移入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監獄。不過,在1530年之後,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開始把注意力轉向新起的異端路德教,關於它的錯誤認識可能正是來自於新教革命以及由此而來的(新教和天主教之間的)敵對狀態。
到16世紀中葉,西班牙成了歐洲最富有也最強大的國家。包括荷蘭、德國北部和英格蘭在內的歐洲新教區域也許無法在軍事上與之匹敵,但他們卻擁有一件威力巨大的新武器:印刷機。西班牙人在戰場上擊敗了新教徒,但卻輸掉了宣傳戰。正是在這段時間裡,人們製造出了關於西班牙的著名的“黑色傳奇”(Black Legend,從16世紀開始,反對西班牙和天主教會的一些作家和歷史學家寫了大量著作來反映西班牙的殘忍和不寬容,由此製造出了一個邪惡的西班牙形象,是為“黑色傳奇”——譯者注)。數不清的書籍和小冊子從北方的印刷機里湧出來,控訴著西班牙帝國在新世界的人性淪喪和可怕暴行。富饒的西班牙被描繪成了一個黑暗愚昧的邪惡之地。
新教針對西班牙宗教裁判所的宣傳從“黑色傳奇”中所獲甚豐,但它也有其他的來源。從宗教改革開始的時候起,新教徒就遇到了一個很大的困難:他們難以解釋為何新教創立的時間會和基督創教的時間差了15個世紀。天主教徒自然會在這一點上做文章,他們指責新教徒是在基督的教會之外別立旁門。新教徒則辯稱他們的教會才是基督的教會,只不過是被天主教壓制在了地下,而羅馬天主教會就是羅馬帝國的繼承人,它像當年的羅馬帝國一樣在整個中世紀期間迫害基督教徒。
宗教裁判所[宗教機構]
西班牙帝國及時地退出了歷史舞台,財富和權力轉移到了北方,尤其是法國和英格蘭。
到17世紀晚期,歐洲各地的咖啡館和沙龍里已經溢滿了宗教寬容的氣氛。天主教和新教的宗教裁判所都萎縮了,只有西班牙人還抱著自己的宗教裁判所不放,並因此受到人們的奚落。
伏爾泰之類的法國思想家把西班牙看作是中世紀的樣板:虛弱、野蠻、迷信。西班牙宗教裁判所本來就已經戴上了宗教迫害的嗜血工具的帽子,現在又被啟蒙思想家們嘲笑為愚昧和不寬容的野蠻武器。一個新的、虛構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就這樣建立起來了,它是由西班牙和天主教會的敵人設計出來的。
現在,關於宗教裁判所的一點點真實寫照已經回到了人們的視線當中。問題是:有人會注意這些嗎?
宗教裁判所的發展主要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徠1.中世紀宗教裁判所。
2.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隸屬於西班牙王室,成立於1478年。
3.羅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聖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於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會反對異端的任務通常由主教調查,並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開始對此進行立法,成為後來十字軍對阿爾比派(Albigenses)鎮壓的法律依據。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對異端執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對此蕭規曹隨。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區,由主教掌握。由於主教有時不在自己的教區抑或公務纏身無暇顧及,導致當時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於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紀30年代發布通諭,建立直屬教宗管轄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措施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多明我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藉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審訊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沒收全部財產、鞭笞、監禁、終身監禁,不撤銷自己異端思想的下場是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夥,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幾個世紀中,以宗教為名進行了許多不當的審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紀的西歐思想文化的發展,卻鞏固了教會的權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1229年在圖盧茲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和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教皇判迦他利派與摩尼教同為異端,得處以死刑。這段時期對異端狠毒的刑罰,使得迦他利派於百年後絕跡,而瓦勒度派也受摧殘。因為這早期的成功,以至於到宗教改革時期,羅馬教會仍沿用這種辦法對付之。
佩德羅·貝魯格特所繪《在宗教裁判大會中的多明我會會士》(Saint Dominic Presiding over an Auto-da-fé)的場景:高台上頭頂有光環之主持者為聖多米尼克
於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教宗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教廷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開始將抨擊教會的唐卡洛斯·奧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長)判處火刑燒死。其後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教宗保羅三世於1542年成立羅馬異端裁判所,對整個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審判所保有監督權。羅馬異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別於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異端裁判所。保羅三世委任六名紅衣主教構成一個中央法庭,稱為神聖羅馬公教異端裁判部,這個機構要求認罪的被告進行公開悔過的苦行,包括自我鞭打,到聖地朝聖,罰款還有穿著表示被判刑者身分的服裝。此外嚴重者還會被沒收財產以及監禁,如伽利略即被判決受軟禁。
1904年,羅馬的宗教裁判所改為至聖聖部(Supreme Sacred Congregation of the Holy Office),並於1965年改名為神聖信仰教理部 (Sacred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1985年起,取消神聖一詞,成為今天的信理部,繼續面對及捍衛世界價值對天主教的教義的挑戰與衝擊。如今天同性戀問題,神父戀童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