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力
法學理論術語之一
原因力(Causative potency)是指在導致受害人同一損害後果的數個原因中,各原因對於該損害後果的發生或擴大所發揮的作用力。
這是一個法學理論術語,屬於侵權法學理論上的概念。主要是針對一個損害結果的發生上有多個可能的原因存在時,各個原因在損害結果發生上各自的作用大小。
目錄
司法解釋中涉及原因力理論的內容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第一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原因力理論。
2002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第1款也涉及到原因力理論的適用問題。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