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湖裡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廈門市湖裡區機關事務管理局
根據《中共廈門市委辦公廳、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湖裡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廈委辦發〔2011〕18號)和《中共湖裡區委員會、湖裡區人民政府關於湖裡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廈湖委〔2011〕34號)精神,設立廈門市湖裡區機關事務管理局,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管理,副處級。
(一)增加全區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的職責。
(二)增加全區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審核工作的職責。
廈門市湖裡區機關事務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區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方針、政策,擬訂區直機關事務工作的規定、辦法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街道機關後勤管理工作。
(三)負責區直房地產管理;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的統一管理。
(四)負責區公務人員申請社會保障性住房的審核工作。
(五)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編製核定及調整、配備更新、使用管理等工作;負責區重大經濟社會活動、區領導公務活動和區行政中心工作人員上下班的車輛保障服務工作;指導街道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擬訂全區公務車輛管理制度。
(六)負責區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駕駛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技術培訓工作。
(七)負責區行政中心的行政管理,維護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負責區行政中心辦公設施設備管理;負責抗洪救災等應急事件處置活動的區級領導物資保障;負責區行政中心愛國衛生、綠化美化等工作。
(八)負責制定區行政中心安全保衛、消防工作各項規定,組織協調區相關部門落實安全保衛、消防工作;負責區行政中心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九)負責區行政中心會議會務保障工作;負責區行政中心餐飲接待保障工作。
(十)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公共機構節能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負責區公共機構節能知識宣傳、教育培訓和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管理。
(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廈門市湖裡區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行政編製為2名。其中:局長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