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
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
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於1984年8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中國城市第一個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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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的領導機構為委員會。委員會會長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導擔任。名譽會長由市人大常委會和政府領導擔任。委員會委員由商檢、技監、物價、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領導和新聞、總工會等社會各界的代表組成。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投訴監督部、宣傳指導部、消費諮詢服務中心等部門。到1998年3月底止,廣州市轄8區4縣級市均成立消費者委員會。
1、受到消費者投訴,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2、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建立消費諮詢網路。編寫知識讀物、資訊材料,科學指導消費;
3、組織和參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和打假治劣活動;
4、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5、協助市人大、市政府研究、修訂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律、規章;開展相關的政策調研工作;
6、組織對商品和服務的社會監督和群眾性評議、推介活動;
7、創辦報刊,運用輿論工具反映消費者呼聲,揭露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8、制定全市消委會系統工作方案,指導市屬區、縣級市消委會基層組織的業務工作;
消費者權益爭議是指在消費領域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因權利義務關係產生的矛盾糾紛。主要表現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中,由於經營者不依法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行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愛到損害;或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滿意,雙方因此而產生的矛盾糾紛。
經營者違法或不適當履行義務,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或不符合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2)對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
(3)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的人身權,進行侮辱、誹謗、搜查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
(4)經營者隱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稱標記等使消費者產生誤認;
(5)無理拒絕履行國家規定的義務或雙方約定的義務等。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必然地應該要求經營者對損害予以賠償或公平、合理地解決爭議。根據《消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解決消費者權益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五種:
(1)雙方協商和解;
(2)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行政機關申訴;
(4)仲裁機構仲裁;
(5)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消費者協會受理投訴的範圍是:
根據《消法》關於“消費者的權利的九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投訴”。
根據《消法》關於“經營者的義務”的十項規定,受理消費者對經營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投訴。
受理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種子、化肥、農膜、農機具等生產資料受到權益損害的投訴。
消費者協會不予受理的投訴有:
(1)經營者之關購、銷活動方面的糾紛;
(2)消費者個人私下交易糾紛;
(3)商品超過規定的保修期和保證期;
(4)商品標明是“處理品”的(沒有真實說明處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說明安裝、使用、保管、自行拆動而導致商品損壞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訴方不明確的;
(7)爭議雙方曾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執行,而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部門已受理調查和處理的;
(9)不符合國家法規有關規定的。
1、消費者向消協投訴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訴人簽字蓋章的詳細口述筆錄。其內容如下:
2、投訴人的姓名、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3、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4、所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日期、品名、牌號、規格、數量、計量、價格等;
5、受損害及與經營者交涉的情況;
6、憑證(發票、保修證件等複印件)和有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