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行:是清朝中期在廣州成立的行商組織,在約百年期間壟斷當時中國與西方主要商業往來的廣州貿易。公行最早成立於1720年,當時的許多行商為了加強自身地位,並與皇商作競爭,因此成立組織,最初的成員包括十六名行商,他們訂了一套含十三條的條款來規範價格和交易程序,並規定後來加入的成員必須交1000兩銀的會資才能加入,此外,所有公行成員的交易中的百分之3要充作「公所費」。
公行雖為民間組織,但得到官方的支持,官府樂於有這樣的組織作為其與洋商之間的中間機構,並可代政府為徵收關稅,政府的支持將使得公行得以壟斷貿易,因此多次引起其他商人和洋商的反對,第一次的公行很快於1721年解散,但1760年時公行再度恢復,1771年再度被解散,1782年再度恢復,一直維持到到
鴉片戰爭結束的《
南京條約》(1842年)才被廢除。
劃定出口貨物價格。
經手交納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稅。
照管外商生活,並監督其行動。
傳達清政府對外商的指令及外商向清政府提出的意見、稟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