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總統選舉法

大總統選舉法

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40歲以上,並居住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統”。選舉權由全體國會議員行使,其方式是國會組成“總統選舉會”投票,投票的規定為:(一)須由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二)用無記名投票法;(三)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之三的為當選;(四)如果無人當選,即須再次投票,重行投票若還無人當選,則就第二次投票時得票較多的兩人來決選,以得票超過投票人總數之半的為當選。 1.為了選擇他自己的人來控制政府2.為了國民黨無法干涉他的行為,為所欲為,權利極大化3.為後來的登基做準備4.智商太低,以為世人是傻子,只有自己連同他自己的爪牙聰明,其他的人則見光死。

大總統選舉法


1913年10月,由憲法會議頒布。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完全享有公權,年滿40歲以上,並居住國內滿十年以上者,得被選舉為大總統”。選舉權由全體國會議員行使,其方式是國會組成“總統選舉會”投票,投票的規定為:(一)須由選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二)用無記名投票法;(三)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之三的為當選;(四)如果無人當選,即須再次投票,重行投票若還無人當選,則就第二次投票時得票較多的兩人來決選,以得票超過投票人總數之半的為當選。

為何採用


1.為了選擇他自己的人來控制政府2.為了國民黨無法干涉他的行為,為所欲為,權利極大化3.為後來的登基做準備4.智商太低,以為世人是傻子,只有自己連同他自己的爪牙聰明,其他的人則見光死。5.為他的愚民統治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