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單
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出口收匯核銷單,是由外匯局制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出口報關、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出口收匯、向外匯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的有統一編號及使用期限的憑證。
出口收匯核銷單 | 出口單位所在: |
出口單位名稱: | 報關日期 |
出口貨物數量: | 出口單位: |
出口貨物總價: | 1.發票編號 |
收匯方式: | 2.合同編號 |
預計收款日期: | 3.其他 |
註:
1.出口貨物數量按報關單內容填寫出口商品品種及數量。
2.出口貨物總價按報關單內容填寫成交價格條件及總價。
3.收匯方式及預計收款日期按合同填寫,其中收匯方式必須按“細則”規定詳細填寫。
4.出口單位所在地填寫出口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單位名稱:編號:
寄單日期: | 海關核放情況: 年月日(蓋章) | —— |
BP/OC號: | —— | |
結匯/收賬日期: | —— | |
有關費用及貨款處理方式: | 受託行/解付行備註: 年月日(蓋章) | |
□運費□保險費 | —— | |
□傭金回扣□經批准還貸 | —— | |
□退貨款□賠款 | 出口單位備註: 年月日(蓋章) | |
□預收款式□分期/延期收款 | —— | |
□保留現匯□其他 | —— | |
外匯管理部門核銷意見: 年月日(蓋章) | —— |
註:
1.寄單日期、BP/OC號、結匯/收帳日期由受託行/解付行填寫,有關費用及貨款處理方式由出口單位填寫。
3、BP號指法指信用證項下議付通知書編號,OC號系指托收項下托收委託書編號,如為自寄單據出口,則在BP/OC號欄中填寫“自寄單據”。
4.結匯/收賬日期系指解付行將貨款結匯或收賬的日期。
5.有關費用及貨款處理方式系指出口項下從屬費用及經批準保留現匯的貨款金額,填寫時,在所列的項目中如發生一項,即在項目前“□”內划“√”,並填寫費用金額,如未發生該項,則不填。
1、出口單位名稱
該欄填寫對外簽訂合同或執行出口貿易合同的有出口經營權的我國外貿公司或企業名稱的全稱。委託報關時,應填寫委託單位名稱;委託出口,以代理出口單位名義簽訂出口合同並負責收匯時,應填寫代理單位名稱,兩個或兩個以上出口單位聯合出口時,應填寫負責辦理報關手續的出口單位的名稱。
2.編號
該欄由發放空白核銷單的當地外匯管理部門預先編號。
3.寄單日期
寄單日期系指信用證或托收項下銀行寄單日期。該欄由受託行或解付行根據對外實際寄單日期填寫;自寄單據的,由出口企業自填對外寄單索匯的實際日期。
4.BP/OC號(BillPurchased/OutwardCollection)
BP號指法指信用證項下議付通知書編號,OC號系指托收項下托收委託書編號,該欄由受託行或解付行根據信用證項下議付通知書編號或托收項下托收委託書編號填寫。
如為自寄單據出口,則在BP/OC號欄中填寫“自寄單據”。
5.結匯/收賬日期
該欄由解付行填寫從國外銀行或進口商處收妥貨款的實際日期。
6.有關費用及貨款處理方式
有關費用及貨款處理方式系指出口項下從屬費用及經批準保留現匯的貨款金額,填寫時,在所列的項目中如發生一項,即在項目前“□”內划“√”,並填寫費用金額,如未發生該項,則不填。
7.海關核放情況
海關審核報關單與出口收匯核銷單核對無誤后,在此欄內加蓋“驗訖”章放行。
8.受託行/解付行備註
該欄由受託行或解付行根據收款情況在必要時填寫。
9.出口單位備註
該欄由出口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必要是時填寫。
10.外匯管理部門核銷意見該欄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根據核銷實際情況填寫。
11.出口貨物數量、總價
該欄根據報關單填報內容,填寫出口商品品種、數量、成交條件、總價及應收匯的幣種。
12.收匯方式
該欄必須嚴格按合同內容填寫,每種收匯方式應列明即期或遠期及遠期天數。若為分期付款方式,則應列明每項付款日期的金額。
13.預計收款日期
外匯管理局出口外匯核銷辦理頁面
14.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申領
出口單位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應當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外匯局提出領取核銷單申請,然後憑本企業操作員IC卡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
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申請的核銷單份數和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並將核銷單電子底賬數據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出口單位在核銷單正式使用前,應當加蓋單位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條形章,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口收匯核銷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6]8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最近,據一些分局反映在轄區內發現騙領出口收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買賣核銷單以及將核銷單用於違規出口代理業務等情況。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和蔓延,防止貿易項下異常外匯資金的流出入,積極配合國家稅務部門打擊出口騙退稅的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加強核銷單管理。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核銷單發放環節的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應嚴格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出口單位申領核銷單實行分類管理:
(一)對在出口收匯核銷考核中被評為“出口收匯榮譽企業”和“出口收匯達標企業”的出口單位實行按需發單。
(二)對在出口收匯核銷考核中被評為“出口收匯風險企業”和“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的出口單位,根據其核銷單申領、使用及已核銷情況,實行控制發單。
(三)對成立時間不長或者多家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且領單數量大、領單頻率高,而用單比例(已用核銷單份數占已領核銷單份數之比)或核單比例(已核銷的核銷單份數占已使用核銷單份數之比)較低的出口單位應嚴格控制發單,必要時可暫停發單。
(四)對於存在買賣核銷單、利用虛假身份註冊企業騙領核銷單、將核銷單用於違規代理出口業務以及其他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出口單位,應停止發單。
外匯局對出口單位核銷單申領和使用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要及時跟蹤調查;對於重大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並迅速採取措施處理。
二、外匯局應嚴格按照《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第十二、十三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對核銷單“禁用”的管理。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出口單位,外匯局可對其已發放未使用的核銷單實施“禁用”處理:
(一)出口報關后逾期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無正當理由且涉及核銷單份數較多的
(二)出口單位尚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核銷單份數較多,且外匯局通過出口單位事先提供的各種聯絡方式均無法與其取得聯繫的
(三)出口逾期未核銷額累計達到等值200萬美元,或占年均出口總額的比例超過30%的
(四)稅務部門通報的涉嫌出口騙退稅的企業
(五)屬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三)、(四)項情況的企業。
三、外匯局應加強出口收匯逾期未核銷監管,按月清理、定期催核。對催核無結果或經催核但出口單位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按規定移交檢查部門予以查處。
四、外匯局應加強與海關、稅務等部門的溝通與聯繫密切配合,堵塞漏洞,形成監管合力,共同維護我國正常的外貿經營秩序。
五、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外匯局收到本通知后,應儘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文局和相關單位。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二ΟΟ六年九月十三日
發布部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日期:2006年09月13日,實施日期:2006年09月13日,(中央法規)
2008年5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7號)稱,自2008年6月1日起國家將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向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內調整為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210天內。
對於各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企業,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山東等五地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國稅發[2006]188號)第四條中規定“核銷日期”超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註明的“出口日期”180天(遠期結匯除外)調整為210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第六條中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天內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調整為210天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第四條中規定,代理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向簽發代理出口證明的稅務機關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調整為210天內。
根據《關於清理簡併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的要求:出口企業已辦理收匯核銷手續,因故遺失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需向主管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根據出口退稅管理系統生成),據此向外匯管理局申請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
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出口企業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對於存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經稅務機關核准同意延期申報的在核准的延期申報期限內申請補辦
·遠期收匯的,出口企業需在超過預計收匯日期的3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
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1份
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原件及複印件
2.出口收匯核銷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原件和複印件)
3.出口發票複印件
4.如出口企業無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匯核銷單”其他未丟失的聯次,應提供通過電子口岸列印出的丟失的出口報關單和核銷單信息
5.載有《關於申請出具<補辦出口收匯核銷單證明>的報告》有關信息的電子數據。
出口單位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前,應當根據業務實際需要先通過“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向外匯局提出領取核銷單申請,然後憑本企業操作員IC卡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到外匯局領取核銷單。
外匯局根據出口單位申請的核銷單份數和出口收匯核銷考核等級向出口單位發放核銷單,並將核銷單電子底賬數據傳送至“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
出口單位在核銷單正式使用前,應當加蓋單位名稱及組織機構代碼條形章,在騎縫處加蓋單位公章。
法規依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
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深圳市出口企業申報2007年度的出口退(免)稅,將免於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這意味著延續使用了十幾年的退稅憑證——出口收匯核銷單即將在深圳退出歷史舞台。
深圳市國稅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負責人介紹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無紙化管理,對出口企業有三利:一是出口企業不用再為紙質核銷單的取得、傳遞、保管、裝訂、申報而花費大量時間、精力;二是出口企業不會因為核銷單紙質單證不齊、單證補辦、紙質單證超期等原因而耽誤退(免)稅申報;三是將進一步縮短出口企業的退稅周期,加速企業資金流循環周轉速度,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退稅成本和負擔。
據了解,取消紙質收匯核銷單后,出口企業仍需要按規定期限及時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稅務機關將使用收匯核銷電子信息審核出口退(免)稅。為此,深圳市國稅局有關負責人提醒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在出口明細申報表中仍需錄入正確的核銷單號碼,否則將不能通過退稅審核系統的信息對審,最終會影響出口企業的正常退(免)稅申報。
取消出口收匯核銷單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第三條規定:調整出口報關流程,改革之日起,企業辦理出口報關時不再提供核銷單。
第四條規定:簡化出口退稅憑證,自2012年8月1日起報關出口的貨物(以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時,不再提供核銷單;稅務局參考外匯局提供的企業出口收匯信息和分類情況,依據相關規定,審核企業出口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