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青年聯合會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成立於1954年5月4日,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我省基本人民團體之一,是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力量的該省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該省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有共青團吉林省委、吉林省學生聯合會、吉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吉林省青年志願者協會、吉林省青年星火帶頭人協會、吉林省青年書法家協會、吉林省青年音樂家協會、吉林省青年攝影家協會及各市州青聯等17個會員團體。,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的團體組織之一,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為核心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青年統一戰線組織。該組織實行團體會員制,青聯委員是全省各界青年中有影響的代表人物。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團結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勵青年學習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最廣泛地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生活,為青年成長、成才服務;吉林省青年聯合會致力於通過與周邊國家和青年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吉林經濟的發展和東北亞地區經濟開發與建設,在此原則下,願積極發展同台灣青年、港澳青年及海外青年僑胞的聯繫與團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青年及青年組織的交往和實質性合作。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吉林省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吉林省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有共青團吉林省委、吉林省學生聯合會、吉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吉林省青年志願者協會、吉林省青年星火帶頭人協會、吉林省青年書法家協會、吉林省青年音樂家協會、吉林省青年攝影家協會及各市(州)青聯等17個團體會員。共有常委128人,委員532人。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注重開拓國際交流和海外聯繫。近年來,省青聯每年都向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派出友好訪問團組,並接待來自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友好團體。目前,我們已與日本、韓國等國的優秀青年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其中有:日本宮城縣青年團聯絡協議會、韓國江原道青年會議所等,極大地促進了中國青年與國際青年的交流、合作。
站在全局看青聯,著眼未來看現在,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魄力加速發展,相信吉林省青年聯合會將為您的事業提供平台、創造機會。我們會協同全體青聯委員,竭誠希望國內外青年朋友和社會各界加強交流與合作,共同為加快吉林振興、推動中國發展、建設和諧世界,不斷開拓、創新、拼搏、奉獻。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組織通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根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有關規定製定本組織通則。
第二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JILIN PROVINCIAL YOUTH FEDERATION)簡稱為吉林省青聯或吉林青聯(JPYF),為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團體會員,承認並遵守《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
第三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吉林省基本人民團體之一,是以吉林共青團為核心力量的吉林省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組織,是團結和凝聚各行各業傑出青年人才的組織,是代表吉林青年對外交往的主要團體。
第四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
(一)高舉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旗幟,最廣泛地團結聯絡各族各界青年,鞏固和發展青年愛國統一戰線;
(二)凝聚青年力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
(三)引導和服務青年,鼓勵青年積極健康地參與社會生活,努力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長、奮發成才服務;
(四)代表青年利益,反映青年意見和要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
(五)聯繫、團結港澳青年、台灣青年、海外青年僑胞;
(六)發展與各國青年的交往與合作。
第五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由團體會員、個人委員組成。
第六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團體會員
第七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團體會員是指全省性的青年組織、青年社團、市(州)青年聯合會、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等青年團體。凡依法成立、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及本會組織通則並自願申請加入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的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目前共有共青團吉林省委、吉林省學生聯合會、吉林省青年企業家協會、吉林省青年志願者協會、吉林省青年星火帶頭人協會、吉林省青年書法家協會、吉林省青年音樂家協會、吉林省青年攝影家協會、吉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協會、中國銀行吉林分行青聯及9個市(州)青聯19個團體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經本會確認後為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指定席位委員。團體會員通過指定席位委員行使在本會享有的各項權利。團體會員的指定席位委員因特殊情況無法行使權利時,經其所在團體同意,可授權或委託他人代為行使其權利。
第九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要求本會提供正當權益保障和服務;
(五)向本會推薦個人委員;
(六)自主開展本團體工作。
第十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通則;
(二)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六)反映其所代表青年群體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團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
(一)不繳納會費;
(二)不履行本會規定義務;
(三)其他應當取消團體會員資格的情形。
第十二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對團體會員作出取消其團體會員資格決定前,應向該團體會員說明理由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章 個人委員
第十四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個人委員,由各團體會員推薦的代表、與各有關單位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別邀請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五條 個人委員的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承認本會組織通則;
(二)具有一定影響的青年代表人士或傑出青年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議事能力,能夠代表青年在本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四)本會每屆個人委員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周歲;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
第十六條 個人委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內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五)通過本會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個人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組織通則;
(二)遵守本會規章制度;
(三)執行本會決議;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了解和反映青年意見和要求,維護青年合法權益;
(六)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擔任代表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中擔任委員的本會委員,受本會委託,反映本會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八條 個人委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取消其委員資格。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二)不履行本會規定義務;
(三)其他應當取消個人委員資格的情形。
第十九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對個人委員作出取消其個人委員資格決定前,應向該個人委員說明理由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條 個人委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章 全體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吉林省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全體委員會的職權:
(一)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選舉、罷免本會常務委員、副主席、主席;
(四)有必要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全體委員會由團體會員指定席位委員和個人委員組成。每屆委員會組成方案及推薦辦法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四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每屆委員會任期五年,特殊情況下,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每屆委員會任期內,團體會員在本會指定席位的人選工作變更后,由接任人選替補並經常務委員會確認;
團體會員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團體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提出申請並經常務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全體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屆舉行兩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全體委員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全體委員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全體委員會的常設機構,對全體委員會負責。在全體委員會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體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組織通則;
(二)召集並主持全體委員會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委員會會議由選舉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
(三)提出本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議常務委員、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辭呈,決定常務委員、副主席、主席的增補和罷免;
(五)根據主席提名,決定本會秘書長;
(六)執行全體委員會決議;
(七)決定本會工作機構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負責人;
(八)行使全體委員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決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務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由全體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 主席辦公會議的職權:
(一)執行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二)處理常務委員會重要日常工作;
(三)決定主席、副主席分工;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本會副秘書長;
(五)研究決定提交常務委員會討論的重大事項;
(六)聽取秘書處工作彙報;
(七)研究決定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
徠第三十五條 主席因故暫時無法履行職責時,應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主席職責。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因故長期無法履行職責時,應自動辭職或由常務委員會建議罷免。
第六章 年度執行主席
第三十六條 年度執行主席的產生。吉林省青年聯合會年度執行主席在副主席中產生,年度執行主席可以自薦、委員聯名或主席辦公會議推薦,由常委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原則上不得連任。
第三十七條 年度執行主席工作職責:
(一)接受主席、常務副主席領導;
(二)負責年度內省青聯日常事務;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四)召集並主持主席辦公會議;
(五)組織開展青聯有關活動;
(六)指派駐會專職副秘書長1人。
第七章 秘書處
第三十八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第三十九條 秘書處的職權: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協調各界別組和其他工作機構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協調委員相關事務;
(四)負責對外聯絡協調工作;
(五)完成常務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主席交辦的工作;
(六)負責協調其他有關事務。
第四十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決定。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第四十一條 秘書長的職權: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的決議、決定;
(二)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制定、實施秘書處各項規章制度;
(四)列席主席辦公會議;
(五)完成常務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主席交辦的工作;
(六)負責協調其他相關事務。
第四十一條 駐會專職副秘書長工作職責:
(一)執行落實主席辦公會議、常委會、委員大會、秘書處的決定和交辦事項;
(二)協助秘書長做好秘書處日常工作;
(三)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青聯活動;
(四)負責《吉林青聯》雜誌編印和網站有關信息收集和協調工作;
(五)負責與委員的聯繫溝通,及時掌握委員情況。
第八章 界別組
第四十二條 界別組是在常委會和主席辦公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由省青聯委員組成,按照有利於聯繫、便於經常組織活動和自願、協商、統籌安排的原則建立。界別組的設置和變動,由常委會決定。
第四十三條 界別組的工作是省青聯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界別組負責聯絡本界別的青聯委員,活躍本界別的工作,貫徹落實省青聯秘書處的工作任務,開展有益於社會和青聯事業發展的各項活動。
第四十四條 界別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組長、副組長的人選由常委會決定,每屆任期5年。秘書長負責界別委員會的日常事務,人選、任期由界別組推報省青聯秘書處決定。
第四十五條 省青聯每年定期召開界別組工作會議,由界別組負責人、秘書長參加,研究、交流界別工作。界別組根據常委會議的精神,部署和安排本界別組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向常委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各界別組每年至少開展三次活動,一次主題性活動,兩次聯誼性活動。主題性活動要著眼於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著眼於共青團工作和青聯事業的整體發展,充分發揮界別優勢,結合本行業業務特點服務社會、服務青年、服務委員。聯誼性活動要著眼於加深委員之間的了解,增進委員之間的友誼,促進委員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各界別組可以相互開展跨界別、跨區域橫向聯誼交流活動,也可邀請其他界別委員參加本界別組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各界別組開展活動前要將方案報界別組長審批后,與省青聯秘書處溝通、協商。在活動過程中,省青聯秘書處予以協調和配合。各界別組聯合社會有關方面開展活動時,需提前與省青聯秘書處溝通、協商,經吉林省青聯有關領導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九條 各界別組以開展公益性活動為主,原則不能從事有償性經營活動。界別組的活動經費原則上以自籌為主,各界別組秘書長在界別組組長、副組長的領導下籌措本年度界別組工作經費。
第五十條 各界別組要加強活動的信息反饋工作。省青聯秘書處將通過相關載體向全體委員通報各界別組的工作情況,對工作表現突出的界別組給予獎勵。
第五十一條 省青聯秘書處負責與各界別組秘書長的日常聯繫和溝通。
第九章 市(州)、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
第五十二條 各市(州)、系統(行業)均可依據《中華青年聯合會章程》和本會組織通則,按照吉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的組成辦法,建立市(州)、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
第五十三條 各市(州)、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可依據本會組織通則制定市(州)、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報本會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會與各市(州)、系統(行業)青年聯合會的關係為指導與被指導關係。
第十章 經費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財政經費和專項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吉林省青年聯合會組織通則經本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後生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組織通則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