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軟肢解案
微軟肢解案
微軟肢解案起源於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法官托馬斯·傑克遜在華盛頓時間2000年6月判決,微軟的三項罪名是:通過反競爭行為維持壟斷;企圖壟斷瀏覽器市場和將其瀏覽器與操作系統捆綁。傑克遜認為,微軟在非法維持壟斷方面有罪,而在為凍結競爭對手而與其它公司簽訂排它性協議方面無罪。美國司法部和19個州的律師曾指控微軟通過與一些公司簽署優先合同而在許多高科技市場排斥其它公司,因此確保了在許多軟體領域的壟斷地位。儘管傑克遜否決了司法部的對微軟的一項重要指控,但是他下令將微軟肢解為兩個獨立的公司。將微軟分割為兩家公司以糾正其反競爭行為。微軟將被肢解為兩個獨立的公司,一個專營電腦操作系統,另一個則經營除去操作系統外微軟目前所經營的其它業務,包括Office系列應用軟體、IE瀏覽器等等。
2001年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接手此案,並於6月28日駁回地方法院法官傑克遜2000年6月作出的將微軟一分為二的判決,但維持有關微軟從事了違反反壟斷法的反競爭商業行為的判決。
8月24日,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將微軟壟斷案移交給聯邦地方法院。
11月2日,美聯邦政府司法部與微軟公司於宣布,反托拉斯官司已達成和解。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微軟將執行一項限制其商業行為的規定,實施期為5年。但是美國有九個州反對這項和解協議,所以2002年3月還將就此案舉行聽證會審議和解協議是否符合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