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駕駛證明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學習證明

《學習駕駛證明》是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號)所核發的學習證明。

法律條款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
式樣
式樣
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場地和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學習駕駛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學習駕駛證明可以採用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紙質學習駕駛證明和電子學習駕駛證明具有同等效力。申請人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列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第三十九條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
將原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中的“駕駛技能准考證明”修改為學習駕駛證明。
將原第八十五條修改為:機動車駕駛證和學習駕駛證明的式樣、規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件》執行。
將原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核發學習駕駛證明。
原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3號》,第三十二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1日內核發駕駛技能准考證明。駕駛技能准考證明的有效期為3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考試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