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醫師協會
瀋陽市醫師協會
協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瀋陽市衛生局的領導,接受瀋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瀋陽市醫師協會,英文名稱為Shenyang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縮寫為SMDA。
第二條 瀋陽市醫師協會是以註冊的執業專業人員為主(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及單位會員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自願結成的群眾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
發揮行業指導、服務、自律、協調、監督作用;團結和組織全市醫師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弘揚以德為本,救死扶傷人道主義的職業道德;維護醫師的合法權益;努力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全市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瀋陽市衛生局的領導,接受瀋陽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瀋陽市瀋河區青年大街230-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師,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通過實踐,認真總結經驗,向政府提供反饋意見。
(二)實行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定醫師執業規範。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建立醫師考核體系,審查、認證醫師執業資格,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積極探索醫師隊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
(三)依法維護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使醫師的勞動得到全社會的尊重。
(四)開展對醫師的醫學終身教育。
(五)積極開展醫學科普宣傳教育,推廣醫學科普知識,反對和批判封建迷信、偽科學。
(六)關心和幫助農村、基層的衛生工作,促進其預防、醫療水平不斷提高。
(七)開展業務諮詢服務,興辦為會員服務的機構。介紹推廣醫、葯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雜誌刊物,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發展。
(八)開展與國際及港澳台地區的醫學交流與合作,學習借鑒先進的管理經驗,更好地為廣大醫師服務。
(九)表彰獎勵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以及優秀的協會工作人員。
(十)調查並了解醫師隊伍的現狀、要求和願望。積極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廣大醫師的積極性。
(十一)努力爭取和承辦衛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以及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瀋陽市的醫療、預防、保健、科研、醫學教育機構以及醫學協會、學會等機構和團體依法自願申請成為團體會員;
(四)瀋陽市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的醫務人員,衛生行政管理人員依法自願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五)榮譽會員 為我市醫學事業的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醫學專家、學者以及非醫學界的知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醫師的職業道德,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四)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五)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檢查;
(六)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民主協商,推選名譽會長;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推選或聘任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八)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劃;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到一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衛生局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衛生局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八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建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劃,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學術研究性和工作的分支機構,為本會的二級機構。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主管機關批准登記。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醫師維權基金;
(三)國內單位和個人捐贈;
(四)政府撥款;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六)國外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會員中分配。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局和衛生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會 徽
第三十八條 採用中國醫師協會統一會徽。
會徽圖案中央是中國醫師協會英文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縮寫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藥用植物和“以人為本”的圖形。以地球圖案為襯底,以墨綠色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衛生局審查同意,報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衛生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衛生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衛生局和民政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7月2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