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民政局
瀋陽市民政局
瀋陽市民政局是瀋陽市人民政府下設職能部門,瀋陽市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及省委有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瀋陽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於久元。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省委有關要求,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市性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公開募捐資格審批和市管慈善組織認定工作。負責並指導全市性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和社區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
(三)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規劃和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
(四)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地名及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管轄範圍調整、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街道的設立、撤銷、更名、管轄範圍調整及辦公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維護和管理,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報批及地名標誌設置和管理,負責編製地名總體規劃及區劃地名信息化建設。
(六)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類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及省級以上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擬訂老年人、特困人員、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落實,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相關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贈工作。
(七)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兒童收養法律和法規,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殯葬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及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公益性公墓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承辦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八)監督落實國家關於社會福利企業的各項扶持政策,參與協調殘疾人集中就業,組織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
(九)負責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全市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受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登記,負責民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及志願者隊伍建設,聯繫服務一批優秀社會工作人才,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
(十)負責本級殯葬設施(設備)、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養老院以及民政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依法加強環境保護社會團體的日常監管和培育扶持,推動環保公益組織健康發展。
(十二)負責監督殯葬服務單位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工作,更新、改造陳舊火化設備和祭祀焚燒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十三)承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黨組織建設相關工作。
(十四)本部門具體行政職權見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的權責清單和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字綜合、調查研究、督查督辦、信息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法制工作,擬訂民政法制建設規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工作。
(二)行政審批處。
負責社會團體、非公募基金會和社會服務機構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性慈善組織認定和公開募捐資格的審批工作,負責民政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假肢和矯正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自貿區),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現場勘查、專家論證和技術審查工作,承擔民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網上審批監管平台建設工作,指導區、縣(市)開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及相關審批工作,組織協調全局政務服務工作。
(三)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黨委辦公室)。
負責擬訂社會組織政策法規,負責社會組織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組織規範化建設,負責監督全市性社會組織政策法規和規章的實施,負責對全市性社會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和日常監管工作,負責對全市性社會組織的執法監察,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查處和取締以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非法社會組織,指導區、縣(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的執法監察工作。負責直接登記註冊的、與行政業務部門脫鉤且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市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參與全市性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四)社會救助處。
牽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工作規劃和政策,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取暖救助工作,參與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與社會救助相關政策,負責全市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建設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城鄉居(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設施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有關人員的培訓。
(六)區劃地名處(市地名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行政區劃、地名、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的政策、規章並實施,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街道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以及辦公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維護、邊界爭議的調處和管理,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報批及地名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區、縣(市)樓門牌編製管理工作,負責地名標誌的設置和管理,負責編製地名總體規劃,負責區劃地名及界線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全市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編輯及審定工作。
(七)養老服務和老年人福利處。
擬訂全市養老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有關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老年人權益保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養老服務機構的資質監管工作,指導全市養老服務機構、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機構、常年病人託管服務中心建設和管理,負責社會福利院、養老院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工作。
(八)慈善社工兒童福利處。
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負責擬訂全市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社會工作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開展,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全市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兒童中特殊群體權益保障政策並指導落實,指導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為港澳台居民辦理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兒童福利院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工作,指導各區、縣(市)辦理國內收養工作。
(九)社會事務處(市政府婚姻登記管理辦公室)。
擬訂殘障人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指導落實,擬訂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殘障康復等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婚姻登記、殘障人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華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婚姻登記及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婚姻、殘障人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60年代精簡退職職工救濟審批工作,擬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標準,監督落實國家社會福利企業的各項扶持政策。
(十)殯葬管理處。
負責落實國家、省殯葬改革的方針政策,倡導文明殯葬新風尚,負責殯葬服務設施建設及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殯葬制度和辦法並監督實施,對殯儀館、墓園、殯儀服務等相關機構進行規範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殯葬市場的監管工作,辦理有關殯葬方面的投訴、諮詢工作,指導各區、縣(市)殯葬管理和改革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市民政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負責局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立項、審核、報批工作,擬訂局系統資金和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管理實施,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工作,負責局系統國有資產賬務管理、內部審計、政府採購、統計工作,負責督促局系統對各級審計部門提出問題和建議的整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
(十二)機關黨委辦公室(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人事、機構編製工作,負責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及局管幹部管理、監督工作。負責全市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全市民政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鑒定指導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機關黨委辦公室與人事處合署辦公。
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服務指南
一、法律依據
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範》、《瀋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
二、受理條件
1、凡戶籍在本市並且常住的城鄉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提出申請。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九區及開發區從每人每月為440元;四縣(市)從每人每月370元。
三、服務程序
1.申報受理。凡家庭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由戶主在每月5日前向戶籍(居住)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書面申請。人戶分離人員到經常居住地(半年以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申請。
2、就業申請。有勞動能力符合就業條件的,在申請享受城市低保前,應首先向街道社保科和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就業申請,由上述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3、社區委員會協查。社區委員會(村委會)協審。社區(村)成立協審小組,受管理審批機關委託,根據當事人申請,對家庭收入進行調查核實、民主評議,集體討論后,填寫《社區(村)協審核查聯簽單》;在每月13日前(農村低保在每季度初)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4、社區委員會(村委會)對上報的申請人名單予以公布;如2日內無舉報則在3日內上報街道辦事處。
四、審核批准
1、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進行初審,經集體討論、入戶複查后,於每月20日前(農村低保於每季度初)將審核結果上報。
2、區縣(市)審批。區縣(市)民政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審批,在每月25日前(農村低保於每季度初)審批完畢並錄入有關數據。
五、監督和發放
1、社區委員會在每月30日前(農村低保於每季度初)對民政部門的批准結果張榜公布,如2日內無舉報,由社區委員會(村委會)代發《保障金領取證》;對有異議的,由管理審批機關進行核實,予以糾正。
2、下月5日後(農村低保在下季度初的5日後),上月(上季度)被批准者到銀行領取保障金。已享受城市低保保障金並要求繼續享受的,應在下月5—10日到社區提出續領申請,否則視為自行放棄享受資格。
六、服務時限
受理申請后,在30日內辦理。
諮詢電話
瀋陽市民政局社會救助處
於久元:瀋陽市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於久元
徐陽:瀋陽市民政局副局長。
馬麗梅:瀋陽市民政局副局長。
尹玉磚:瀋陽市民政局副局長。
王蘇磊:瀋陽市民政局副巡視員。
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圖們路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