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國家為了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國家為了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是我國目前經濟條件下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圍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體規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個環節,均必須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基礎,無論是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徠象的資格,確定保障範圍和保障人數,預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數量,還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運轉,都必須圍繞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進行。

內容全文


蕪湖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蕪湖市政府令第4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工作,切實保障城鄉居民基本生活,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關於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2007〕1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45號)、《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44號)、《安徽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民辦字〔2008〕30號)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民社救字〔2010〕15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城鄉低保制度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實施城鄉低保制度,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二)分類施保、動態管理;
(三)應保盡保、統籌兼顧;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城鄉低保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鄉低保的管理工作。
縣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是本行政區域內城鄉低保的管理機關。縣區民政部門負責城鄉低保的管理審批工作,鄉鎮(街道)負責城鄉低保的申請受理、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工作。
縣區社會救助中心、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站承擔城鄉低保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協助鄉鎮(街道)組織本轄區城鄉低保的入戶調查、聽證、評議和備案工作,負責匯總上報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四條 建立城鄉一體、資源共享的低保信息系統。健全完善跨部門、多層次的低保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財政、審計、監察、人社、統計、物價、公安、住建、殘聯以及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實施社區管理體制改革的縣區,可根據實際制定審核審批辦法。
第二章 保障標準
第六條 城鄉低保標準的制定與調整,應結合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狀況、物價指數等因素,並建立城鄉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健全社會救助水平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根據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中食品、居住類價格上漲情況,及時啟動聯動機制,向城鄉低保對象發放臨時物價補貼。
城鄉低保對象中的特殊人員可免費或低償享受政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非物質性社會救助服務。
第七條 低保標準分為城鎮低保標準和農村低保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實現城鄉統一的低保標準。
第八條 市區低保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
各縣城鄉低保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縣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並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三章 保障對象
第九條 持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城鄉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規定條件的,均有權申請獲得城鄉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戶籍遷出的在校就讀學生可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連續3年以上(含3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計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在未實行城鄉低保一體化的地區,農村居民和擁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其他居民申請城鎮低保。
第十條 城鄉居民家庭或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已經享受的,應當取消:
(一)外地來本地就讀的在校學生;
(二)家庭擁有或長期使用各種機動車輛的(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三)擁有2處(含2處)以上私有房屋且有一處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過住建部門公布的當年人均住房面積的;
(四)非拆遷等原因在3年內調整住房或購買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對住宅進行高檔裝修的;
(五)申請低保待遇前1年內購買或正在使用單件價值超過低保標準10倍(含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擁有高價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額有價證券等金融資產的;
(七)為子女教育支付出國留學費、高額擇校費或支付高額體育、藝術等專業培訓費的;
(八)無特殊情況,連續3個月家庭水、電、氣、通訊費合計月均支出超過當地低保標準50%的;
(九)不配合或拒絕管理機關對其家庭收入財產情況進行調查的;
(十)無正當理由,拋荒承包土地的;
(十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二)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審核的;
(十三)因賭博、吸毒、嫖娼等行為被行政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1年的;
(十四)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無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有關部門、組織介紹就業或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達2次;或非用人單位原因,自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
(十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由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勞動達2次的;
(十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工商、稅務機關進行企業法人、個體登記的,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的;
(十七)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性利益的家庭或者個人;
(十八)其他經縣區民政部門認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核查
第十一條 家庭經濟狀況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第十二條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家庭經營純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三)財產性收入。包括動產收入和不動產收入。動產收入包括出讓無形資產、特許權等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等;不動產收入包括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
(四)轉移性收入。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生活補助、人身傷害賠償中的生活補助,繼承性所得、贈與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五)其他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的一次性獎勵金、榮譽津貼。
(二)優撫對象享受的定期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及傷殘撫恤(保健)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退役金和補助金。
(三)各級人民政府、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助學金、獎學金以及醫療救助金、臨時生活救助金、慰問金、社會保險補貼。
(四)因工(公)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用具費及死亡職工親屬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人身損害賠償金中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用具費等部分。
(六)見義勇為獎勵金、獨生子女費。
(七)高齡津貼
(八)喪葬費。
(九)由單位扣繳的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用;個人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中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部分;以自謀職業者名義,按最低繳費標準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需提供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以本人當月收入為限);各級政府代繳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
(十)已經自願參保且年滿60周歲符合領取條件的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按月領取的城居保或新農保養老金。
(十一)經管理機關確認,用於家庭成員治療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需支出的辭職補償金、征地安置補償費。
(十二)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和其他臨時性物價補貼。
(十三)其他不應計入的收入。
第十三條 計算家庭收入,應當按照申請人申請時前3個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數額計算。
第十四條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現金、存款以及有價證券;
(二)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債權;
(五)其他財產。
第十五條 家庭收入和財產的具體計算辦法:
(一)在職人員按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總和計算收入。其中,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含縣級)以上人社部門審核認定。因所在單位長期虧損、停產、半停產,已經連續6個月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且今後不可能再予以補發的各類應得待遇,經同級人社部門認定並出具證明后,可以按照實際收入計算。
(二)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的收入,按原單位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的實際數額計算;職工遺屬收入,按當地政府規定的當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三)從事相對固定職業的,按實際收入計算;其中無法提供收入證明的,應比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四)外出務工人員的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無法證明的,按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在就業年齡內因病或因工(公)致殘,喪失全部或大部分勞動能力的,按實際收入計算。
(六)靈活就業人員收入,按用工單位出具的證明計算;無法證明的,月收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七)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以下簡稱供養費)的計算方法。
1.被供養人與供養義務人之間若有供養協議、裁決或判決,且供養義務人有執行能力的,按相關協議、裁決或判決確定被供養人的供養費收入;
2.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視為無能力承擔供養義務;
3.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當地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即供養費=(供養義務人家庭月總收入-供養人家庭人口×2倍低保標準)×50%÷分居的被供養人總數。
(八)因房屋、土地徵收領取的一次性補償金和安置費,扣除經查實確需安置和用於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部分后,其結餘部分按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戶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因突發意外事件獲得的所有補償費,除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用具費等各類費用外,剩餘部分按低保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計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戶不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九)城鄉居民家庭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金銀珠寶首飾、收藏品等摺合現金,數額達到城鄉低保標準20倍(含20倍)的,均按該家庭人口數和低保標準,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份內,該家庭不享受城鄉低保待遇。
(十)農業、林業、牧業、養殖業、漁業等收入可以參考當地統計部門測算的收入數核定家庭收入;高於測算數額的,據實計算。
第十六條 幾種特殊人員的收入核定:
(一)對於就業年齡段內持有《殘疾證》,屬於肢殘三級、聾啞、智力殘疾(三級、四級)或低視力的,按實際收入核算;
(二)現役義務兵的家庭申請城鄉低保時,現役義務兵本人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無工作單位的已婚婦女自生產後1年時間內,視為哺乳期間無勞動能力,按實際收入計算;
(四)成年已婚子女因離異、喪偶等特殊原因造成無住房而與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與父母分開計算。
第十七條 核實家庭經濟狀況可採取下列辦法進行: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如實填寫家庭收入情況和家庭實際生活狀況,同時經辦人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
(二)入戶調查。入戶核實家庭收入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
(三)走訪調查。通過走訪申請人所在單位和鄰里,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
(四)信函索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人員,通過信函索取證明材料。
(五)跟蹤消費。對申請人家庭的消費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以便更全面了解其真實的生活狀況。
(六)部門協同。財政、公安、人社、住建、金融、保險、證券、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戶籍、車輛、就業、保險、住房、存款、證券、個體工商戶、納稅、公積金等信息。
(七)行業評估。對家庭中有自謀職業且有相對穩定收入的人員,在其收入無法準確核定時,按轄區內同行業平均收入核定。
第五章 保障金的計算
第十八條 保障金按照被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其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保障金額=(當地保障標準-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人口數。
第十九條 城鄉低保對象按A、B、C三類實施分類保障。
A類人員,在正常享受保障金的基礎上,對其本人加發當地保障標準100%或50%的分類保障金:
對患重大疾病的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的三無對象,其分類保障金為100%;對患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或二級以上重度殘疾生活無法自理的,分類保障金為50%;上述家庭在全日制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子女,分類保障金為50%。
B類人員,在正常享受保障金的基礎上,對其本人加發當地保障標準30%的分類保障金:
(一)“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對象、重點優撫對象;
(二)單獨生活且子女確無贍養能力的65歲以上老人;
(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患者;
(四)視力殘疾、智力殘疾、肢體殘疾二級(含二級)以上以及精神殘疾(正在住院治療期)的重度殘疾人;
(五)全日制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以及畢業后6個月內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經市總工會認定的特困勞動模範。
C類人員,按第十八條規定計算保障金。
第六章 保障待遇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二十條 申請城鄉低保待遇,原則上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委會可以代為提交申請。
申請人戶籍地與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應先將戶口遷至居住地。因特殊原因無法遷移戶口的,在居住地申請,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其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一般應將戶口遷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請。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戶主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如實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誠信申報承諾書》並簽字確認,同時授權管理機關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查詢。
第二十二條 申請城鄉低保待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出具下列相關證件(原件及複印件)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書、戶口簿、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協議;
(三)家庭成員的工資或退休金、養老金、農業收入等收入證明(附工資單複印件);
(四)下崗、失業人員應提供人社部門出具的下崗、失業證明和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享受標準和享受期限證明;領取辭職補償金的失業人員應提供原單位出具的辭職補償金標準證明;
(五)連續6個月以上未領到或未足額領到工資的在職人員,應提供縣級以上人社部門認定並出具的證明;
(六)在法定就業年齡內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經縣區人社部門審核、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狀況證明;
(七)夫妻離異的,應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裁定書;
(八)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附工資單複印件等);
(九)有關贍養(撫養、扶養)費的協議或相關法律文書;
(十)在校大中專學生的學籍證明;
(十一)申請時前3個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電、燃氣及通訊費的繳費憑證;
(十二)管理審批機關認為必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證明。
申請材料交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站。需要有關單位提供的,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三條 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站應及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要補齊的所有規定材料。
對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幹部近親屬的低保申請,應當單獨登記備案。
第二十四條 鄉鎮(街道)受理低保申請之日起1周內,通過縣區以上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等信息進行核對。在村(居)委會協助下,入戶調查,了解申請人家庭收入、財產情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簽字。
第二十五條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街道)應在1周內組織民主評議(聽證),由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村(居)委會成員、熟悉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參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的2/3;有條件的地方,縣區民政部門可派員參加。民主評議會(聽證會)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鄉鎮(街道)工作人員宣講政策規定,宣布評議規則;
(二)申請人或代理人陳述家庭基本情況,入戶調查員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
(三)評議或聽證人員對申請家庭情況進行評議,提出意見;
(四)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性、有效性作出結論。
(五)民主評議會(聽證會)應有詳細的評議情況記錄,所有參加人員應當簽字確認結果。
對經民主評議(聽證)無異議的申請,鄉鎮(街道)應在3日內對其是否納入低保提出建議並進行公示,同時報縣區民政部門審批。對民主評議(聽證)有較大異議的申請,應重新調查核實家庭經濟狀況。
鼓勵實行縣區、鄉鎮(街道)、村(居)三級聯審制度,切實提高工作效率。村(居)委會要將城鄉低保情況向村(居)民代表會議作出報告,接受監督,每年不少於1次。
第二十六條 縣區民政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審核意見及所有材料進行審查,1周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擬批准的低保家庭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批准給予低保待遇,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對不符合條件的,通過鄉鎮(街道)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縣區民政部門在作出審批決定前,應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經登記備案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委會幹部近親屬的低保申請和審核公示有異議的申請,應全部入戶調查。
縣區民政部門的審核審批情況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公示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和審核結果,縣區民政部門公示擬批准的申請人姓名、家庭成員、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不少於1周。公示地點為鄉鎮(街道)、村(居)委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政務大廳電子屏以及申請人住所地醒目位置,一般不少於3處。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就低保對象的家庭成員、收入情況及保障金額等在其居住地長期公示,公示時應注意保護申請人家庭隱私。
公示有異議的,由本級審核審批機構組織調查複核,形成調查複核材料逐級上報,以縣區民政部門的複核結果作為最終結論。
允許村(居)民查詢本轄區低保對象基本情況,逐步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從受理之日起,縣區民政部門原則上在1個月內予以辦結,並從批准享受之月起,按月發放保障金。
第二十九條 實行低保金社會化發放,委託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按月打卡代發低保金,每月10日前直接發放到戶。發放情況及時反饋財政、民政部門。
第七章 低保對象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 建立低保對象定期複核制度。城市“三無”人員和家庭成員中有重病、重殘人員且收入基本無變化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年複核一次。家庭經濟狀況和成員基本情況相對穩定的低保家庭,應當每半年複核一次。收入來源不固定、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低保家庭,原則上城市按月、農村按季複核。
第三十一條 建立低保動態管理制度。低保對象家庭成員、收入和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戶主應在1個月內主動告知村(居)委會或鄉鎮(街道)。由村(居)委會或鄉鎮(街道)按審批程序,及時為其辦理提高、降低或者取消城鄉低保待遇的變更手續,並在其《最低生活保障證》和低保檔案中進行相應登記。
低保對象家庭戶口或居住地遷移的,應當自遷移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低保遷移手續,主動接受遷入地管理機關的核查。辦理遷移手續時已在遷出地領取當月保障金的,遷入地的管理機關應當從下個月起繼續發放保障金。被取消城鄉低保待遇的,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其《最低生活保障證》。
第三十二條 建立低保檔案管理制度。城鄉低保檔案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基層為主的原則,低保對象全部建檔,日常管理隨時歸檔。縣區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要分別建立保障對象資料檔案,做到一戶一檔、一村(居)一盒、一鄉鎮(街道)一櫃、一縣(區)一室。
第三十三條 低保對象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並主動就業;積極參加其所在鄉鎮(街道)或村(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服務。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鄉低保所需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市區低保所需資金由省、市、區按規定比例分擔,各縣低保資金由省和縣按規定比例分擔。年度低保資金有結餘的,當年結餘比例不得超過省定的最高比例,並將結餘轉入下一年度繼續使用,不得用於其他支出或平衡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城鄉低保工作經費和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門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城鄉低保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每年不少於1次。
徠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鄉低保待遇的,經查實後由縣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並取消其城鄉低保待遇,追回冒領的保障金;情節惡劣的,處以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市、縣區民政部門應公布舉報電話,對以虛假手段申領城鄉低保金,經舉報查實的,按被查實領取低保金總額的20%獎勵舉報人。
第三十九條 從事城鄉低保審核審批的工作人員,有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相關責任人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實施城鄉低保管理工作中,對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16日發布的《蕪湖市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14號)、2007年5月21日發布的《蕪湖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蕪政辦〔2007〕30號)同時廢止。
2012年11月10日

目的


文件

為了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於1997年9月2日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

保障對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家庭成員收入是確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關鍵。

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準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程序

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準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國家財政劃撥的給予貧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應該專款專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違反政策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或者聯名到其監督機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領程序

申請低保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群眾申請,受理窗口一般都設置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的地點、聯繫電話等可向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諮詢。
申請低保救助,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並根據救助機構的告知事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后,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並提出核查意見;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30日之內,對申請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取手續,並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相關數據


截至2021年3月底,全國共有城鄉低保對象4391.3萬人,其中,城市低保對象793.9萬人,農村低保對象3597.4萬人,全國城市低保平均標準達到684.1元/人/月,農村低保標準達到6045.4元/人/年,同比分別增長7.7%和9.9%。1-3月全國累計支出低保資金約461.9億元。一季度全國累計救助流浪乞討人員16.7萬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