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

優撫工作特定的保障對象

優撫工作特定的保障對象稱為優撫對象。優撫對象是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的統稱。根據我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複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統稱為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2019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法律規定


本《條例》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后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來源:榮譽軍人網)

優撫對象類別

撫恤對象包括:“三屬”(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三紅”(指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西路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現役軍人家屬、——本條所稱的家屬是指軍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十八周歲以下的弟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失去自養能力后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
優待對象包括:現役軍人、複員軍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准從部隊複員的人員)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指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定殘疾等級條件並有軍隊醫院證明,從部隊退伍的人員)。參戰軍人、參核參試軍人、退伍軍人屬於優待對象。優待對象和撫恤對象統稱為優撫對象,
重點優撫對象指:殘疾軍人,“三屬”(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三紅人員(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核退伍軍人。
優撫對象有很多類別:
民政部門撫恤優待的優撫對象,共有十五類:
(1)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由地、州、市、縣民政部門審核,經自治區人民廳批准后,可確認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
(2)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有退伍手續或確切證明的,凡經當地政府確認為西路流落人員的,可確認為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
(3)紅軍失散人員: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包括抗日聯軍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的,因傷、因病、因戰鬥失利或組織動員分散隱蔽,離隊失散,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縣人民政府批准,可確認為紅軍失散人員。
(4)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八路軍、新四軍、抗日游擊隊(包括新疆三區革命),持有複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複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回鄉務農抗戰老戰士。
(5)在老複員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前,自願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包括新疆三區革命)、中國人民志願軍,持有複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組織批准複員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無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在鄉老複員軍人。
(6)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1954年10月31日試行義務兵兵役制度以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服現役期間患病尚未達到評殘條件,並有軍隊醫院或部隊證明,並持有退伍、複員證件回鄉務農或居住在城鎮沒有工作單位的,確認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7)殘疾軍人:持有部隊軍以上單位後勤衛生部門審批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有關評殘手續材料的,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補評殘疾等級后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的,確認為三產軍人。
(8)傷殘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后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的,確認為傷殘人民警察。
(9)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后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的,確認為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0)傷殘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區民政廳審批評定殘疾等級后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殲民兵民工證》的,確認為傷殘民兵民工。
(11)烈士遺屬:持有軍隊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的烈士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烈士遺屬。
(12)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的,因公犧牲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
(13)病故軍人遺屬:持有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確認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的病故軍人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確認為病故軍人遺屬。
(14)參戰退役人員:在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民政部(民發【2007】102號)文件”中規定的14類軍事行動,手持退伍證(複員證),回農村務農或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戰退役人員。
(15)參核退役人員:凡是從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隊和所屬部隊及其它參加過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手持退伍證(複員證),經體檢不符合評殘條件和享受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條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難的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的退役人員,確認為參核退役人員。(來源:榮譽軍人網)

優撫人數

我國現有優撫對象人數約為3900萬人。
據統計,2010年,全國共有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烈屬、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複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468萬人。(2010年09月03日10:29 來源:民政部網站)

補助標準


撫恤對象領取撫恤金加補助金,優待對象領取優待金或者補助金!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表
(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殘疾等級殘疾性質撫恤金標準
一級因戰37940
因公36740
因病35540
二級因戰34330
因公32530
因病31310
三級因戰30120
因公28310
因病26510
四級因戰24690
因公22290
因病20480
五級因戰19290
因公16860
因病15660
六級因戰15070
因公14260
因病12050
七級因戰11450
因公10240
八級因戰7230
因公6620
九級因戰6010
因公4820
十級因戰4220
因公3610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表
(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城鎮12050103409730
農村693066206340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表
(從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單位:元/年
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
263002630011870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達到每月35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提高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別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從2019年8月1日起,傷殘人員(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三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三紅”(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提高10%,在鄉老複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在現行基礎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440元提高至49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參戰參試退役軍人生活補助標準由現行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50元,農村籍老義務兵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月增加補助5元,達到每月40元。以上提標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提標后,一級因戰、因公、因病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別比2018年提高了8010元、7760元、7510元。
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和紅軍失散人員生活補助標準,分別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2020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2020年,財政部在連續十五年按10%左右提高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再次按10%左右提高補助標準。

相關文件


2019年12月18日,退役軍人事務部在官網公布新修訂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該辦法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9日,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日前發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等人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該標準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