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員軍人

經組織批准複員的人員

複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願軍等,持有複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經組織批准複員的人員。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也按複員軍人對待。

法律規定


1964年2月24日,勞動部、國防部、內務部《關於家居城市在職參軍的退伍、複員軍人仍應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進行處理安置的通知》。
“最近中央指示:‘農村基層幹部中,應當有一部分是複員軍人中的優秀分子,這對於做好農村工作和團結教育全體複員軍人都有好處。各級黨委應當把這作為一個重要政策來執行。’這是完全正確的。”這是彭德懷在全國複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刊載於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由原徵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複員條件


1、複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准從部隊複員的人員。
2、退伍軍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之後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持有退伍或複員軍人證件的人員。
以上二者是不同的。
前面所說的是我國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