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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警
法律用語
襲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對正在執行警務的人民警察或輔警進行突然人身攻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等行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起執行)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
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中,如英國、美國、新加坡,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規定有襲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專門註明將襲警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美國的聯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都規定了襲警罪。在美國,警察執行公務時,任何與其身體上的接觸都被視為違法,警察有權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向對方採取行動。警察可以直接將對自己動手的當事人控以襲警、暴力攻擊甚至二級謀殺的罪名,而聯邦法院在判決時如果查證當事人對警察施以暴力,通常都是不準判罰金而必須入監服刑。同時,只要警察第一反應判斷有人要襲警、危險一觸即發,將毫不遲疑地使用槍械。據統計,美國警察遭襲擊率高達10%,而傷亡率卻低達10‰。
《英國警察法》中,集中規定了五種侵害警察權的犯罪,即毆打警察罪、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並明確了相應的刑罰處罰。
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不能將襲警行為等同於一般故意傷害行為,不能僅以造成民警身體傷害作為構成犯罪的標準,而要綜合考慮行為手段、方式以及對職務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明確,對民警人身實施撕咬、踢打、抱摔等攻擊行為以及對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進行打砸等破壞,間接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行為均屬於暴力襲警行為,應當適用刑法關於襲警從重處罰的規定。對使用兇器、危險品、駕駛機動車襲警;造成民警輕微傷或者警用裝備嚴重毀損;妨害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造成他人傷亡、公私財產損失或者犯罪嫌疑人脫逃、毀滅證據等嚴重後果;多人襲警或襲擊民警二人以上;具有同類前科等7類情形,酌情再作進一步從重處罰,且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意見規定對於駕車衝撞、拖拽民警以及搶奪、搶劫民警槍支,危害公共安全或民警人身安全的,依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搶劫槍支罪、搶奪槍支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
2001年,全國有68名民警在執法活動中遭受暴力襲擊犧牲,3429名民警受傷;2002年,75名民警在執法活動中遭受暴力襲擊犧牲,3663人受傷;2003年,84名民警在執法活動中遭受暴力襲擊犧牲,4000人受傷;2004年,48名民警在執法活動中遭受暴力襲擊犧牲,3786人受傷;2005年,27名民警遭受暴力襲擊犧牲,1932人受傷;2006年1月至5月,全國共發生阻礙執法、暴力襲警案(事)件1500餘起,月均發案300餘起,共造成11名民警犧牲,160餘名民警受傷。
哈市襲警案
2004年11月17日,哈市公安局巡防支隊直屬防暴三大隊民警王兆治等人在道里區某街區夜巡時。發現兩名可疑男子。對方看到民警后立即逃竄,王兆治很快追上一人。在與對方廝打中,歹徒用彈簧刀連續向王兆治猛刺,王兆治身中數刀,受傷倒地。隨後趕到的民警將歹徒擒獲。
2004年底,拜泉縣上升鄉民合村發生了一起村民暴力襲警並殘忍殺害警察、攜槍潛逃惡性案件。去年11月27日,拜泉縣上升鄉派出所所長李清友接到民合村村民舉報,稱村民史雲成多次盜竊村民家禽。第二天,李清友與同事到史家依法對其傳喚時,史雲成糾集四五名親屬對李清友等人進行圍攻。廝打中,史雲成向李清友胸部猛刺兩刀,致使李清友當場死亡,史雲成奪下其槍支后逃跑。
2005年3月15日,南崗公安分局革新派出所接到報案,稱南崗區某街居民樓有兩人正在撬門盜竊。值班民警宋傳友、楊振華和高鑫迅速趕到案發現場。在居民樓的樓道口與歹徒遭遇,歹徒持鋼珠手槍向民警射擊后逃竄,致使兩名民警腿部中槍入院。
3月某日,哈市一名交警在制止一違章司機時,被其開車撞倒。
4月4日,哈市交警支隊道里大隊二中隊交警孟凡剛在某轉盤道執勤過程中,發現一麵包車駕駛員沒系安全帶,要對其進行處罰,駕駛人姜某竟趁孟凡剛不備,當胸就是一拳,毫無準備的孟凡剛被打倒在地。
4月6日,南崗公安分局文化派出所民警汪瑞濱和楊威與持刀歹徒在樓道內搏鬥,結果兩名民警一人身中八刀,一人手筋被割斷。
上海“7·1”襲警案,致6民警犧牲3民警1保安受傷
2008年7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一名北京來滬無業人員突然持刀闖入閘北區一綜合辦公樓內,連續捅傷多名公安民警和一名保安,隨即被民警擒獲。案發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書記吳志明,市長助理、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等領導到現場指揮傷員救治和處置工作。經警方初步偵查,犯罪嫌疑人楊某,男,28歲,北京市人。當天上午,楊某攜帶了匕首、榔頭、噴霧劑、防塵面具等,在閘北區一綜合行政辦公大樓門口先點燃並拋投了8個用啤酒瓶自製的燃燒瓶,大門保安看到后迅速上前制止,遭楊威脅並被其用攜帶的匕首刺傷。隨後,楊竄入辦公大樓,在底樓大廳和閘北公安分局治安支隊值班室用匕首刺傷4名正在辦公不及防備的民警。之後,楊又先後竄至10樓、11樓和21樓,在幾個不同的房間內趁民警不備,用匕首刺傷5名民警。閘北警方接到大樓門衛報告后,迅速指令特警實施圍捕,最終在21樓將楊抓獲。
銀川市“4.20”特大爆炸襲警案
銀川市公安局巡警支隊的一輛警車在出警時,意外被犯罪嫌疑人預先埋設的爆炸裝置炸毀,四名民警當場犧牲。“4·20”案是寧夏回族自治區自新中國成立以來,影響最大、後果最為嚴重的一起刑事案件。
協警李某疏導交通,勸離違停車輛被拖行致傷案
2016年1月25日,湖南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協警劉某在疏導交通過程中。被陳少輝駕駛的車輛拖行致傷。協警劉某所受損傷為輕傷一級。陳少輝被判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贊同方針對近來屢屢發生的襲警事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世洲說,從整體上看,我國警察的權力不是過大的問題,而是不明確的問題,對警察權力的限制,只能依法進行。社會各界應當樹立尊重警察、保護警察與監督警察這3種觀念。尊重警察就是尊重國家權威;保護警察就是保護人民自己;監督警察就是監督國家公權力不被濫用。據他介紹,各國在保護警察方面的規定有所不同。例如,在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例如德國、日本、韓國和我國的台灣及澳門地區,雖然在刑法中規定有妨礙公務罪,但是都沒有對襲警行為作出單獨的規定。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如英國、美國、新加坡以及我國的香港地區,在刑法等法律中規定有襲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專門註明將襲警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反對方公安部日前公布的最新數據表明,2006年上半年,全國公安機關因公傷亡民警3382人,其中因公犧牲170人,因公負傷3212人。在執法過程中遭遇暴力阻礙而犧牲的23人、負傷1803人,分別占犧牲、負傷人數的13.5%和56.1%。據透露,造成民警傷亡的原因,主要是民警在執勤查緝、處理治安案件和交通違章時遭到暴力阻礙,它的社會危害性正在引起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有專家建議增設襲警罪,但也有專家認為,如果設立襲警罪,會使警察權擴張,導致警察濫用這一罪名。警察是否需要特殊保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