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警察
一種職業
城管警察,不是指專門充當城管的警察,也不是專設警察類別,只是負責預防城管執法時,發生暴力衝突的警察,特指“城管與警察常態公務協助機制”。與城管 不同的是,他們行使的是警察權力,而不是城管權。
城管警察不是一個準確、規範的法定科學概念,業內常說的“城管警察”,是特指“城管與警察常態公務協助機制”。該機制在2012年前已在全國約200個城市建立。
2012年9月,正在審議的《深圳特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擬設城管警察,引起輿論高度關注。該《條例》規定,公安部門可以設立或指定專門的機構或是派出機構協助城管執法,比如設立“城管警察”。
城管警察的首要職責,是做好並落實預防城管執法時,發生暴力衝突的預案,既保護公民不受暴力執法侵害,也保護城管不受暴力抗法侵害。同時,它不能取代城管,而應二者在日常各司其職,在應急狀態下密切協作。
在淮安、保定等地,該協作機制已經以不同方式實現。一種是城管局長兼任公安局領導職務,一種是設立城管公安分局、城管警察支隊等專門機構。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城管警察的形式可以多樣,但應有辦案權,而且“城管警察”不可選擇性執法,城市管理專家、中國城市管理協會會長羅亞蒙認為,如果只著眼於打擊公民暴力抗法,就可能淪為城管暴力執法有恃無恐的靠山。這點務必高度警惕。
城管部門是和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接觸最多的部門,尤其是依法履行的行政處罰工作,具有個體損益性質。城管執法工作的高危性、突發性,已被實踐證明。因此,公安部門設立專門機構,為城管部門提供常態化公務協助是應當的,也是必須的,法理基礎也是充分的。
城管警察還是警察,不是城管,依法行使的依然是警察權,不是城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