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督促起訴
民事督促起訴
在推行民事督促起訴制度之前,浙江省檢察機關曾經嘗試過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以原告身份要求返還、償還國有資產或賠償損失,以達到保護國有資產的目的。概況浙江省一些地方檢察機關開始探索民事督促起訴制度:發現對負有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職責的監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時,檢察機關會督促其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追回國有資產。據介紹,浙江省首創的這一制度有可能被納入國家立法。
隨著社會的變遷,民事違法活動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特定群體利益的現象層出不窮。由於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造成了訴訟主體的缺位,再加上一些訴訟主體不敢、不願或不能起訴使受損的利益難以救濟。
在推行民事督促起訴制度之前,浙江省檢察機關曾經嘗試過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以原告身份要求返還、償還國有資產或賠償損失,以達到保護國有資產的目的。2002年,浦江縣檢察院發現該縣良種場被賤賣,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結果獲得法院支持。而後,因法律依據不夠充分,存在較大爭議,這一做法被暫時停止。
浙江省一些地方檢察機關開始探索民事督促起訴制度:發現對負有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監管職責的監管部門不履行監管職責時,檢察機關會督促其及時提起民事訴訟,追回國有資產。省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處負責人說,自從實行這一制度以來,浙江省檢察機關已挽回國有資產共計約15億元,其中60%至70%出現在土地出讓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