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執行機關在執行活動中的執行根據要合法,執行程序要合法,採取的執行措施要合法。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鑒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鑒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原則體現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鑒定主體合法;鑒定材料合法;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鑒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鑒定實施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鑒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鑒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鑒別(警犬鑒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鑒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鑒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共同鑒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鑒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