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援助
就業援助
在中國,“就業援助”是就業困難人員通過黨和政府各項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貫徹落實以及就業服務機構為主的有關部門的具體幫助,實現再就業,以此達到增加家庭勞動收入,擺脫貧困的目的。相關制度規定於《就業促進法》第六章。
就業服務機構通過調查了解和幫扶,做到“出現一個發現一個,發現一個幫扶一個,幫扶一個解決一個。”就業困難人員只要有就業願望,並在不挑不撿的情況下能及時得到就業幫扶。
“就業援助”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同,它是一項從根本上解決就業困難人員家庭困難的措施;它也與計劃經濟時期安置就業不同,而是通過財政、稅收等政策扶持,既促進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又減輕企業負擔,降低企業人工成本,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經濟發展。
《就業促進法》第六章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五十三條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被安排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崗位補貼。
第五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基層就業援助服務工作,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技能培訓、崗位信息等服務。
第五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採取多種就業形式,拓寬公益性崗位範圍,開發就業崗位,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就業。
第五十七條國家鼓勵資源開採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產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
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