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不履行

債的不履行

償付違約金也不免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由於債務人的過失而不能履行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因不履行所造成的損害。債務人對不履行債務的民事責任是有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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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債務人沒有實施債的內容所規定的行為或不行為,又稱債的不給付。在合同之債中,債的不履行也就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約,都同樣構成合同的不履行,都要負違約責任。債的不履行有兩種情況:①全部不履行,又稱不實際履行,指完全沒有履行債務,沒有履行債的標的;②部分不履行,又稱不當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指不完全履行債務,也就是沒有按照約定的條件履行,包括遲延履行。
古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它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個人聯繫,是債務人應負擔履行義務的“束縛”。因此,不履行債務時所負的責任也具有人身性質,債權人可以直接對債務人的人身採取措施,如監禁、賣為奴隸,以至處死。中國封建時代也規定了對不履行債務的人身制裁,《唐律疏議·雜律》“負債違契不償”條規定:“諸負債違契不償,一匹以上違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備償”,備償即賠償。同時還規定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自力救助方法以及自力救助範圍超出契約規定時的法律責任:“諸負債不告官司,而強牽財物過本契者,坐贓論”(見違契不償)。不履行債的人身責任性質是自然經濟特點的反映。隨著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債權人所關心的已經不是債務人的人身抵償、而是財產抵償,不履行債的責任也就逐漸由人身性質轉變為財產性質。但是,債務監獄在資本主義國家中曾長期存在,債務人因不能履行債務而坐牢的現象,直至19世紀中葉才最終廢除。
在中國社會主義條件下,不履行債是不履行民事義務的一種主要表現,不履行經濟合同之債就會影響計劃任務的完成,從而會給國民經濟造成損失。因此,債務人不履行合同之債也就是不履行自己對國家應盡的責任,要負民事責任,受到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還應負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不履行的法律後果 在中國,對於不履行債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違約金、賠償損失、強制履行。
追索違約金 是法律或合同規定的對債務人不實際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法律制裁。《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在購銷合同中,供方供應產品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和包裝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或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交貨,需方中途退貨或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或提貨,均應償付違約金。在中國,違約金的特點是有請求權的一方,不論其是否受到損失及損失大小,均有向對方追索違約金的權利。償付違約金也不免除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責任。因此,違約金具有鮮明的制裁性質,同時它還具有補償性質。
賠償損失 須以債權人實際上有損失為前提。賠償金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數額。因此,賠償金具有補償性質。由於債務人不履行經濟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補償違約金不足的部分。償付違約金、賠償金時,如系企業,應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或盈虧包干分成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應從預算包乾的節餘經費中開支。違約金和賠償金都須以金錢償付,任何一方不得用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財產上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利益。
強制履行 償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並不免除債務人履行合同的義務。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的,應繼續履行。這是債的實際履行原則(見債的履行)所要求的。按照這個原則,當債務人不實際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時,債權人可以向國家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以達到設立債的目的,並同時完成債所依據的計劃任務。
當債的標的是交付特定物時,債務人如不履行其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從債務人那裡直接取得該物。當債的標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時,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完成該項工作。如果債務人不完成該項工作,債權人有權完成該項工作,由債務人承擔費用,或者賠償損失;如果債務人完成了該項工作但逾期交付時,應償付違約金。如中國《經濟合同法》第39條規定:“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發包方有權要求限期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方償付逾期的違約金。”
但是,如果不能實際履行,或者實際履行在經濟上不合理,或者實際履行對債權人已無意義,法律免除債務人實際履行債務的責任,而僅要求他向債權人賠償損失。所謂不能履行,也稱給付不能,包括兩種情況:客觀不能和主觀不能。客觀不能就是指標的不能,如因標的物滅失而不能履行;主觀不能是指主體由於自身的條件而不能履行,如演員因病不能履行演出義務。由於債務人的過失而不能履行時,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因不履行所造成的損害。
不接受履行 由於債務人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而使債權人失去利益時,債權人可以拒絕接受給付(不接受履行)。在合同之債中,債權人的這項權利就是他的解除合同權。合同解除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應恢復到訂立合同前的狀態。債權人行使解除合同權並不妨礙他可以提出要求償付違約金、賠償金的權利。金錢債務一般還可以要求支付利息。由於債務人的遲延而造成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其他不能履行的情況時,債務人同樣要負責任。
不履行的責任要件 債務人對不履行債務的民事責任是有條件的。其客觀要件是不履行債的事實,其主觀要件是債務人的過錯。這兩個條件具備,就構成債務不履行的民事責任。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法律後果是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時,還需要有發生損害的事實以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行為和債權人的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這兩個要件。
債務人的責任 ①債務人的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在羅馬法中就確定了債務人根據其故意和過失而承擔責任的原則。它把過失分為重過失和輕過失。重過失相當於故意,在任何情況下均應負民事責任。以後各國民法均採取這種過失主義原則。中國立法也採取這個原則,中國《經濟合同法》第32條規定:“由於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② 完全由於債權人的過錯而使得債務人不能履行自己的義務時,免除債務人的民事責任,如債權人未按合同規定提供有關設備、材料,債的不履行是由於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共同的過錯引起時,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大小,公平合理地分擔經濟責任。社會主義組織之間的債的關係是相互協作、相互支援的關係,應當以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為原則。即使債務人由於自己的過錯而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也應當積極採取措施以減少損失。袖手旁觀、聽任損失擴大,這種不行為就是債權人的過錯。對這種損失,債權人也應負一定責任。
③ 債的不履行是由於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的過錯所造成時,債務人仍不能免除他對債權人所應負的責任。至於債務人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按行政程序,由有過錯的上級領導機關或業務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在法律有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債務人雖然本身沒有過錯,但仍然要對直接履行人的過錯負責,例如,在基本建設合同中,總包單位要對分包單位不履行義務的過錯向建設單位負責。
④ 凡債的不履行並非由於債務人的過錯而引起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債務人可以免除責任,但是,要由債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債的不履行是他所不能預見或無法防止的。不可抗力就屬於這種原因。不可抗力是指非人力所能抵抗的外界力量,如天災、地震、戰禍等。不可抗力並非是絕對免除債務人責任的理由。債務人對於遲延履行后所發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中國《經濟合同法》第34條還規定:“當事人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經濟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並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由於不可抗力以外的、債務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其他意外事件造成債的不履行時,債務人也應當及時向債權人說明情況,以避免或者減輕可能造成的損失。國家計劃的正當變更就屬於這種情況。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雖然債務人在不履行債務上沒有過錯,但沒有及時通報說明,從而使債權人遭受損失時,仍應負賠償責任。
⑤ 無過錯責任,即債務人在沒有過錯時承擔民事責任。中國《經濟合同法》第41條規定,除非是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貨物的合理損耗和託運方或收貨方本身的過錯,承運方都要對貨物的滅失、短少、變質、污染和損壞負責。即承運方要對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事故負無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