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著作權

涉外著作權

涉外著作權,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權,依據的是我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相關的國際條約。

概念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8條的解釋:凡涉外關係一方、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標的物在外國,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權利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係。

著作權登記


涉外作品登記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 登記申請表
⒉ 申請者身份證明材料
⒊ 權利保證書 (請公正、認證)
⒋ 作品說明書
⒌ 作品樣品(一份 封面及版權頁的複印件、部分手稿的複印件及照片、樣本等)

法律適用


我國涉外著作權法律適用

法律依據

我國關於涉外著作權的法律適用,主要依據的是我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和相關的國際條約,而相關的國際條約主要包括以下幾個:
1、《伯爾尼公約》:
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保護版權的國際公約,於1886年9月9日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簽訂,1887年12月5日生效,由締約國組成伯爾尼聯盟。到2003年7月,已有151個國家參加了該公約。我國於1992年10月15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在《伯爾尼公約》中涉及到三項基本原則:
① 國民待遇原則,該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內容:a. 公約成員國的國民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約成員國內享有該國給予其本國國民作品的同等保護;b. 非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約的某個成員國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個成員國及其他非公約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則可以在公約成員國內享受到本公約所提供的保護;c. 非公約成員國的國民如果在某個成員國有經常住所,須視其為該成員國的國民而提供版權保護。
② 自動保護原則,指獲得公約所規定的著作權,無須任何手續。換句話說,只要作者創作出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來,就自動獲得著作權,而不需要履行登記、繳納樣本等手續。
③ 獨立保護原則,指作者享有公約所規定的各項權利,不依賴於作品在來源國所受到的保護;除公約的規定外,受保護程度及為保護作者權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濟方式,完全適用提供保護的國家的法律。
2、《世界版權公約》:
該公約於1952年9月6日在瑞士日內瓦締結,1955年9月16日開始生效。我國於1992年10月30日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3、《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製品公約》:
該公約於1971年10月29日在日內瓦簽訂,1973年7月生效。我國於1993年4月正式成為該公約的成員國。
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
這是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的21個最後文件之一,於1994年4月15日由成員代表簽字,並於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時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WTO)管理。自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時對我國生效。TRIPS協議是綜合性的知識產權保護協議,在著作權和鄰接權保護方面,將包括《伯爾尼公約》在內的幾個國際公約納人其中,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必須給予著作權保護的最低標準,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成員保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最低水平。

法律適用問題

關於涉外著作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主要有程序法的適用及實體法的適用兩個方面。
1、程序法的適用:
依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一般適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若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與上述兩法有不同規定的,則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2、實體法的適用:
在著作權法領域,對於我國著作權法與相關的著作權國際公約規定不一致之處,我國已頒布了《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故在處理著作權糾紛時,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主文部分,仍不用引用相關的國際著作權條約,而僅引用我國著作權法及《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中的相應法條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