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影響會計法

納稅影響會計法

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額遞延分配到以後期間的會計方法。實際上,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對稅前利潤(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計稅利潤)之間的時間性差異逐漸確認和依法轉銷(過程中的積累和轉回)的會計方法。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實際作用是使公司的財務會計記錄與財務報表的目標相一致,即堅持按照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資產與負債)和固有程序(權責發生制)進行有關會計確認和計量,避免財務信息使用者對財務信息誤解。納稅影響會計法可以分為遞延法和債務法兩大類。

概念


中國財政部1994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允許選用遞延法或債務法進行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應用


遞延法是納稅影響會計法的基本方法之一。在這種方法下,將本期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納稅影響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後各期,並同時轉回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本期所得稅的影響額。例如某公司2000年12月20日購進設備一台,原價10000元,預計凈殘值400元,折舊年限5年,按稅法規定採用年數總和計提折舊,會計上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所得稅稅率為33%,2003年開始稅率變為25%,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假如該企業每年稅前利潤為20000元。2001年至2006年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及其所得稅影響額如表1。
表1 (單位:元)
年份會計折舊稅法折舊時間性差異所得稅影響額所得稅費用
遞延法債務法遞延法債務法
2001192032001280422.4422.466006600
200219202560640211.2211.266006600
200319201920-153.650004846.4
200419201280-640-211.2-16050005051.2
20051920640-1280-422.4-32050005102.4
合計960096002820028200

區別比較


通過上述例題可以總結出遞延法和債務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採用遞延法核算時,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遞延稅款餘額,並不代表收款的權利或付款的義務。因為遞延法的賬面餘額按照產生時間性差異的時期所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在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時,對遞延稅款的賬面餘額不作調整,如2003年稅率變動時遞延稅款賬戶餘額為:(1280+640)×33%=633.6(元),即遞延稅款賬面餘額不符合負債和資產的定義,不能完全反映為企業的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
採用債務法時,本期的時間性差異預計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將來應付稅款的債務,或者作為代表預付未來稅款的資產。遞延稅款的賬面餘額按現行稅率計算,而不是按照產生時間性差異的時期適用的所得稅率計算,即在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率時,遞延稅款的賬面餘額要進行相應調整,如2003年稅率變動時,遞延稅款賬戶餘額為:480(元),而調整前餘額633.6元,故遞延稅款賬戶餘額調減153.6元。
2.在採用遞延法時,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餘額,用現行稅率計算,以前發生而在本期轉回的各項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金額。用原稅率計算,如2004年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影響金額為:640×33%=211.2(元)。採用債務法時,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應使用現行所得稅率確定。如2004年轉回的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為:160(元)。
表2 (單元:元)
會計年度遞延法債務法
2001
借:所得稅 6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177.6
遞延稅款 422.4
借:所得稅 6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177.6
遞延稅款 422.4
2002
借:所得稅 6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388.8
遞延稅款 211.2
借:所得稅 6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388.8
遞延稅款 211.2
2003
借:所得稅 5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000
借:所得稅 6539.4
遞延稅款 60.6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600
2004
借:所得稅 5000
遞延稅款 211.2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211.2
借:所得稅 6000
遞延稅款 192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192
2005
借:所得稅 5000
遞延稅款 455.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14
借:所得稅 6000
遞延稅款 414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6414
由此可見,遞延法下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1)本期應交的所得稅;(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債務法下,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1)本期應交所得稅;(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3)由於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餘額的調整金額。
通過以上比較不難發現遞延法重視的是利潤表,而債務法更重視資產負債表。從理論上講,債務法比遞延法更科學,因為債務法計算的遞延稅款賬面餘額,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為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但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遞延法與債務法進行的會計處理的結果完全一致。但我們也注意到,出於穩健性原則的考慮,對於應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和債務法)應有一定的約束條件:當稅前利潤小於納稅所得時,只有在以後的時間差異轉回的時期內有足夠的應稅所得予以轉銷的企業,才能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否則只能採用應付稅款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