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射箭協會

1964年成立的全國性群眾組織

中國射箭協會是中國射箭運動的全國性群眾組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領導下的單項運動協會之一,1964年2月3日成立。

關於協會


中國射箭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Archery Association,縮寫CAA),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群眾體育社會團體。中國射箭協會成立於1964年2月3日,會址設於北京,現任主席是高志丹。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射箭運動工作者、愛好者和運動員,普及和發展全國射箭運動,為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奧運爭光計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加強與國際箭聯和亞箭聯的密切聯繫與合作,增進同世界各國和地區協會及射箭運動參與者之間的交流與友誼。

主要職責


中國射箭協會自成立以來,經常組織教練員、裁判員研究射擊技術和訓練方法,修改射擊競賽規則,評選國家級教練員和裁判員,並協助國家體育總局舉辦各種競賽活動。中國射箭協會還多次組織射箭代表隊參加各種國際競賽活動,並接待了許多外國射箭隊的來訪,密切了與各國協會之間的友好聯繫。

建設宗旨


中國射箭協會的宗旨是:促進和指導全國射箭運動的發展和技術水平的提高,加強與各國射箭協會之間的友好聯繫。

理事成員


副主席:張 良、李 峰、曾志剛、郎 維、王義夫、韓建國、張秋甫、周 旭、李 政、葉細權、吳海琴、溫 建、姚金榮、阿扎提-吐爾遜、楊立國
秘書長:郎 維
中國射箭協會
中國射箭協會
司 庫:曾志剛
副秘書長:周 元、孟繁愛、穆 勇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中國射箭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 ARCHERY ASSOCIATION(縮寫:CAA)。
第二條 中國射箭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群眾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運動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射箭組織的唯一合法組織。
本會聯合全國開展射箭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射箭運動專業性的社會團體組織,是發展體育運動,開展全民健身和競技體育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射箭運動工作者、愛好者和運動員,普及全國射箭運動,充分發揮射箭運動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積極攀登世界高峰,為國爭光。發展與各個國家和地區射箭協會和運動員之間的友誼,促進國際射箭運動的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尊重國際射箭聯合會章程,遵守有關國際射箭規則與射箭競賽之規定。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體育總局,接受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是北京市石景山區福田寺甲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全國範圍內鼓勵、發展射箭運動。
(二)研究制定全國射箭運動發展規劃,管理法規。
(三)組織區域性、全國性、國際性射箭比賽。
(四)擬定全國射箭比賽裁判規則和裁判法,制定裁判等級標準,向國際射箭聯合會推薦國際級裁判員。
(五)負責選拔和組織國家代表隊,提高射箭運動水平,參加國際射箭比賽,攀登世界高峰。
(六)培訓射箭運動的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推薦教練員到國內外講學、任教,推薦裁判員參加國內外賽事。
(七)制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審定全國紀錄,辦理申報手續。
(八)組織射箭運動科學研究工作,編製審定射箭運動教材和有關資料,對專項器材進行鑒定和推薦。
(九)組織射箭運動的新聞宣傳,推動射箭運動廣泛發展。
(十)與國際箭聯、亞洲箭聯等國際組織保持聯繫和合作,增進國際射箭運動的友好關係。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以全國各省、市的射箭協會、各產業系統體育團體及其他業餘射箭組織為團體會員。個人申請經上述協會、體育團體組織批准,即為該組織的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射箭運動,本人有入會願望。
(二)積極投入我國射箭運動的教學、裁判、競賽等工作,為我國射箭運動的發展和提高作出貢獻。
(三)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
(四)在發展我國射箭運動中,在科研、國際交往、管理等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中國射箭協會審批;
(三)由中國射箭協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比賽和活動,代表本協會參加有關比賽和射箭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提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常務委員人數不超過委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在特殊情況下,設顧問,任職條件、任期同上。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主席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8年10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全國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