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權,是指律師在執行律師業務活動過程中所享有的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和收集獲取有關證據的權利。《律師法》第35條規定:“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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