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倫民族聯盟

緬甸獨立初最有實力的組織之一

克倫民族聯盟,英文簡稱KNU,是緬甸國內最大的反政府武裝。在金三角,它是歷史最悠久也是最頑強的一支武裝。從緬甸1948年建國開始,他們就一直與緬甸政府武力對抗,直到2004年1月,才跟政府達成初步的口頭停火協議。克倫民族聯盟最強盛的時候擁兵6萬。

簡介


克倫民族聯盟領導層
克倫民族聯盟領導層
克倫民族聯盟是緬甸獨立初最有實力的組織之一,他們領導的克倫民族解放軍兵力僅次於緬共人民軍。克倫民族聯盟還聯合了一些地方民族武裝組織並組成了“民族民主統一戰線”。1995年初,緬政府軍趁其內訌之機,向克倫民族聯盟發起了大規模進剿,一舉攻克其總部馬納普洛並佔領了其控制區,迫使該部轉移至緬泰邊境西線一帶開展游擊戰爭。

歷史背景


克倫族是緬甸第二大民族,分為斯戈克倫、波埃克倫和勃歐克倫3大支系。克倫民族自稱為華裔,來自雲南大理洱海地區,傳統民族感情親華。克倫族是一個多種宗教信仰的民族。過去他們多信仰佛教,自從基督教傳入緬甸后,一部分克倫人就改變信仰,信仰基督教或者天主教。
克倫族在第二次世界大戰與盟軍合作打擊日本侵略。緬甸獨立后、昂山被刺,克倫族、克欽族欽族山區基督教民族抗日武裝與緬甸共產黨武裝結成聯盟,與緬族政府發生權力大戰。
早在19世紀英國統治緬甸的時候,克倫族就已經擁有自己的武裝政權,並受到英國殖民政府的重用。第2次世界大戰以後,克倫族武裝分成了克倫國家聯盟、克倫中央組織、佛教克倫以及克倫青年,直到1947年2月5日,4個武裝組織才又合在一起成立克倫民族聯盟,也就是KNU。
1947年,為了脫離英國的殖民統治,昂山將軍和各個地方武裝簽訂《班弄協議》,屬於英國部隊的克倫族沒有參加。
1948年1月,緬甸宣布獨立后,由於要求的權利沒有得到滿足,克倫族武裝與緬甸政府的對抗就一直持續。
緬甸軍政府曾先後於1995年和1997年對克倫民族聯盟發動大規模軍事攻勢。而克倫民族聯盟,則在英美等西方國家的支持下,繼續與緬甸政府進行武裝衝突。

發展歷史

早在19世紀英國統治緬甸的時候,克倫族就已經擁有自己的武裝政權,並受到英國殖民政府的重用。第2次世界大戰以後,克倫族武裝分成了克倫國家聯盟、克倫中央組織、佛教克倫以及克倫青年。
1947年,為了脫離英國的殖民統治,昂山將軍和各個地方武裝簽訂《班弄協議》,屬於英國部隊的克倫族沒有參加。
1947年2月5日,4個武裝組織才又合在一起成立克倫民族聯盟,也就是KNU。
1948年1月,緬甸宣布獨立后,由於要求的權利沒有得到滿足,克倫族武裝與緬甸政府的對抗就一直持續。
1994年該聯盟中,信仰佛教和信仰基督教的人員發生矛盾和衝突,導致聯盟一分為二。一派是以波妙為首的基督教派繼續沿用“克倫民族聯盟”名稱。另一派改稱“克倫進步佛教協會”。
緬甸軍政府曾先後於1995年和1997年對克倫民族聯盟發動大規模軍事攻勢。而克倫民族聯盟,則在英美等西方國家的支持下,繼續與緬甸政府進行武裝衝突。
1995年初,緬政府軍趁其內訌之機,向克倫民族聯盟發起了大規模進剿,一舉攻克其總部馬納普洛並佔領了其控制區,迫使該部轉移至緬泰邊境西線一帶開展游擊戰爭。
直到2004年1月,才跟政府達成初步的口頭停火協議。克倫民族聯盟最強盛的時候擁兵6萬。
克倫民族聯盟2012年4月6日在仰光舉行中央級和談,雙方簽署和談紀要。
和談紀要說,雙方代表就實現全國停火、和平監督機制等6個問題舉行了會談,達成了13點共識,包括雙方同意逐步實現全國停火、同意制訂需要遵守的停火規則、同意建立和平監督機制等。

兵力分佈


克倫民族解放軍軍徽
克倫民族解放軍軍徽
克倫民族聯盟主要活動在緬甸東南部的緬泰邊境地區,直接控制區約2萬平方公里,游擊區分佈於緬甸中部、東部、南部,約佔緬甸三分之一國土,控制區人口有100萬人以上。下屬軍事團體克倫民族解放軍總兵力約12000餘人。總部設在緬泰邊境的木沙若達。活動地區從離仰光100公里的中部緬甸首府勃固開始、直到泰、緬、馬來交接地區。廣泛分佈於克倫邦孟邦勃固省、德林達依省。
克倫民族解放軍臂章
克倫民族解放軍臂章

領導人


克倫民族聯盟原總司令博米亞將軍。博米亞1927年出生於緬甸,從年輕的時候開始就是克倫族武裝的一名戰士,後來得到英方的重用,成為軍事將領。博米亞是克倫民族精神領袖,從抗日開始,領導克倫族武裝鬥爭60餘年,名言為:“不光榮自由、永不放下武器”。
2000年初,博米亞宣布退位,由蘇巴鼎接任。

派別


1994年該聯盟中,信仰佛教和信仰基督教的人員發生矛盾和衝突,導致聯盟一分為二。一派是以波妙為首的基督教派繼續沿用“克倫民族聯盟”名稱。另一派改稱“克倫進步佛教協會”。

和談


克倫民族聯盟2012年4月6日在仰光舉行中央級和談,雙方簽署和談紀要。
和談紀要說,雙方代表就實現全國停火、和平監督機制等6個問題舉行了會談,達成了13點共識,包括雙方同意逐步實現全國停火、同意制訂需要遵守的停火規則、同意建立和平監督機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