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
買賣土地的雙方所立的契約
買賣土地的雙方所立的契約。
【詞目】地契
【拼音】dìqì
基本解釋
[title deed for land;owning contract] 買賣土地的雙方所立的契約
詳細解釋
買賣土地時所立的契約。
劉白羽《寫在太陽初升的時候》:“我把地契一歸總交給政府,說我離不開火龍溝了。”
典押、買賣土地時雙方訂立的法律文據。其中載明土地數量、坐落地點、四至邊界、價錢以及典、買條件等,由當事人雙方和見證人簽字蓋章。是轉讓土地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地契由賣方書立,內容包括土地面積、坐落、四至,地價,出讓條件,當事人雙方、親屬、四鄰、中人及官牙等簽字蓋章。未向官府納稅前的地契稱為“白契”,經官府驗契並納稅後稱為“紅契”。只有“紅契”具有法律效力。地契由買方保存,作為土地所有權憑證,可以憑它作抵押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國家土地徵用條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許買賣,在買賣土地時仍需書寫地契。
地契
地契分為白契和紅契兩種。買賣雙方未經官府驗證而訂立的契據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經官府驗證並納稅,由官府為其辦理過戶過稅的手續之後在白契上粘貼由官方排版統一印刷的契尾,鈴蓋縣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規正三寸許,方制,篆體,紅色赫然,便成了官契,或者也叫做紅契。
清朝地契價值
清朝時的地契,一般為三聯或兩聯,一式三份,為賣者買者和保人,三聯是指,從右到左分三部分,右首為當地最基本行政機構,如村長,里長或保長,出具的申請,中間部分就是買賣雙方交易的土地,或房產,位置,原因,價格等信息,左首為上級行政部門的批示,清朝時有遵循乾隆年某條律法作出的決定。左中右三部分之間有當時的官印,如到民國時期,又經過民國鑒定,交的印花稅上面也應該有,這只是簡介清朝時的地契,市場價值不是很大,從幾十到幾百不等,要看品像,而且存世量太多,所以價格不高,但是如果是民國時,共產黨解放區的地契那價格就高很多了,如蘇,魯,豫,皖,晉察冀邊區等的地契,這些是投資的方向。
地契
2014年12月16日河北發現罕見清朝與民國連體地契:
河北邯鄲市臨漳縣東南角村一戶梁姓村民在拆自家舊房時,意外在牆體內發現了34張包裹在油紙中的地契,其中包括一張清朝和民國時期的連體地契,較為罕見。當地文史專家認為,這些家族地契對研究清代和民國期間土地和社會制度變遷具有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