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契
紅契
紅契是中國舊時不動產買賣與典當經向官府納稅蓋官印的契約。一般稱土地房屋買賣與典當的民間自寫契約為白契,清制須向州縣納稅,由州縣粘連於布政使司頒發契紙的契尾,加蓋鈐印,方成正式契約。辛亥革命后,不動產買賣與典當契約,仍須納稅蓋印,才能取得法律效力。此種契約稱為“紅契”。新業主持白契向官府納稅並加蓋官印的行為,稱“稅契”,經稅契后,白契即為紅契。
官府收稅辦戶稅續,“契”粘貼官排版統印刷(即“契尾”),粘貼蓋州縣官印(騎縫章),契“官契”,“紅契”。紅契律保護。紅契政府律產權憑證。雙訂契約,完稅政府契尾蓋政府印章,官府頒財產權證。
康熙年間房產證由白契和紅契組成
區“契”律效,“紅契”具律效,官府蓋章。